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电梯维保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市监函〔2023〕18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电梯行业协会,相关单位:《合肥市电梯维保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3-04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合肥市电梯维保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市电梯维保备案工作,加强电梯维保单位和人员的监管,促进电梯维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电梯制造、安装(含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备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备案定义】 电梯维保备案,包括维保单位备案和维保项目备案。
维保单位备案是指拟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电梯制造、安装(含修理)单位,在首次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前,按照本办法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提交备案资料,市局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的活动。
维保项目备案是指维保单位备案后,在从事具体电梯项目维护保养业务时,按照本办法向电梯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提交备案资料,县级局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的活动。
第四条【职权划分】 市局负责维保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全市电梯维保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局负责辖区内电梯维保项目备案工作,对电梯维保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执法等监管工作。
第五条【备案原则】 电梯维保备案工作遵守依法、科学、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六条【维保单位备案方式】 电梯维保单位应线上提交备案资料;市局可通过线下核查,验证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维保单位备案资料】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应向市局提交以下资料,且相关资料应由电梯维保单位盖章确认: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本地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本地负责人、应急救援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仪器设备列表(包含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二)配备相应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名单,包括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在岗履职情况、持证数量和类别;
(三)所提供维保服务的质量承诺书。
市局在接到备案资料后,可自行或委托县级局、市电梯行业协会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如现场核查发现维保单位备案资料与实际情况或承诺情况不符的,退回备案资料,由维保单位改正后再次提交备案资料。
第八条【维保项目备案】 电梯维保项目备案,应在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后,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三十日内,由电梯维保单位通过线上向电梯所在地的县级局提交以下资料,且相关资料应由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盖章确认:
(一)所维保电梯项目的使用单位(物业公司)名称、电梯安全管理员及联系方式、电梯项目的详细地址;
(二)所维保电梯项目的维保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所维保电梯项目的基本信息(电梯种类、台数、层数、制造厂家信息、内部编号、保险和维保期限等)。
县级局在接到维保项目备案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备案资料,如核查发现备案资料不齐全的,退回备案资料,由申请人补充再次提交备案资料。
第九条【变更备案】 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维保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线向市局提交补充、更正的信息。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主要指维保单位的许可证件、应急救援负责人及救援电话、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维保期限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补充、更新。
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维保单位可在30日内在线向相应的市场监管局提交补充、更新的信息。其他备案信息,主要指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维保人员、安全管理人员、96366标志牌等信息发生变化,需要补充、更新。
第十条【执业人员信息】 在我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由维保单位将其执业信息在线提交。市局通过数据验证等方式,对维保单位在线提交的聘用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在岗履职情况等执业信息予以查验。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 维保人员使用执业维保单位的无纸化维保系统相应账号进行电梯无纸化维保活动。维保单位不得允许非本单位执业维保人员使用本单位所属账号登录无纸化维保系统。执业的维保人员,聘用单位应当每季度在线提交相应的在岗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账号管理】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后,可开通无纸化维保系统单位账号,该账号由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承担相应责任;单位账号只能对本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保活动的,且经执业查验的人员分配唯一的维保账号,该人员离职或不再从事电梯维保活动的,应停用对应的维保账号;维保人员可使用与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相关联的唯一维保账号,对经项目备案的电梯进行电梯无纸化维保活动,按规定进行维保记录,形成维保电子表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监督抽查】 市局结合举报投诉、线索移交、维保质量抽查等,对维保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县级局结合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对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的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抽查内容】 对备案情况的监督,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的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
(二)备案时提交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备案的重要信息变更是否及时补正更新;
(四)维保人员执业告知及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五)维保单位备案和项目备案结果状况;
(六)项目备案的电梯数量与配备的本地的维保人员数量是否匹配;
(七)维保单位无纸化维保系统的账号管理;
(八)是否存在维保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监管】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项目备案、执业人员信息、备案内容变更后补充更新、维保系统账号管理、自我承诺落实、电梯维保质量及市场主体满意度等情况,均应纳入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维保单位的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行业自律】 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管理,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电梯维保备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未按本办法进行电梯维保备案或执业告知的单位或维保人员,予以行业评星扣分,纳入行业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中发现维保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或未及时更新备案内容的、或违反执业告知等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维保单位违反市局电梯无纸化维保系统等使用协议的,市局按照相应协议约定对该单位的电梯无纸化维保系统单位账号或维保人员账号予以暂停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完善备案】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完成相关备案工作的电梯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单位备案和维保项目备案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信息化管理】 市局通过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对维保备案进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并与省局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做到与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省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等系统进行数据交换、验证。相应平台系统的科技服务商应做好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条【救济渠道】 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等联系方式,对各界反映的情况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