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8〕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拟定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8月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 二00八年八月)
为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工作,保持出租汽车经营的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根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实行总量调控,以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完善出租汽车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明晰产权关系,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切实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对象
现营运出租汽车采用平稳过渡的方式确定转换对象,其经营权确定给申请之日在营运出租汽车的车辆实际出资人。
三、现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
(一)现营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资格的条件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
(1)车辆规模:经营与服务管理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现经营的出租汽车全部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不受限制。企业化经营出租汽车是指车辆由公司出资购买,并获取车辆的经营收益;服务管理出租汽车是指车辆由个人出资,并获取车辆的经营收益,接受公司的服务与管理;
(2)资金规模: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不少于自有营运车辆总价值5%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承诺制度及健全的组织机构;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提供的车辆维修保障证明;
(5)按要求配备电子管理系统,实行出租汽车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6)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和供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场所、设施;
(7)连续3年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8)运营车辆符合经营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2.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具备的条件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是指现持有有效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具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出租汽车、车辆停放场地;
(2)连续3年经出租车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3)按要求配备电子管理设施、设备;
(4)运营车辆符合经营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二)现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
1.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符合《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以下办法确定:
(1)公司出资购置的车辆(含公司出资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需提供收购合同),经营权确定给公司;
(2)未被公司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经营权确定给车辆实际出资人。
2.现有出租汽车企业不符合《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条件的,可在《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通过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经营资格证》。车辆的经营权按以下办法确定:
(1)公司出资购置的车辆(含公司出资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需提供收购合同),经营权确定给公司;
(2)未被公司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经营权确定给车辆实际出资人。
3.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在《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后,不符合办理《经营资格证》条件的,其车辆实际出资人应选择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服务管理,经营权确定给车辆实际出资人。
4.个体经营者符合转换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经营权确定给车辆实际出资人。
经营者不符合转换条件或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拆除车辆的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缴销出租汽车专用牌证和营运证照,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四、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和费用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
按照《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期限为8年,即从2008 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在本次经营权有效期限内,运营的出租汽车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经营权期限的优惠政策:
1.凡在车辆使用期(指新车投入运营至更新)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车辆运营年限未超过4年更新车辆的,经营权期限可延长2年。但每车号最多只能享受两次更新车辆优惠政策;
2.出租汽车企业(包括通过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的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并依法收购非企业化经营出租汽车进行企业化经营的,每车号经营权期限可延长4年。
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转让,其形成的企业股权未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费用
现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费用为3万元/辆8年(享受优惠政策获取的奖励期限不再收取费用)。经营权费用分两次收取,2008年实施经营权转换时收取2万元,2009年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时再收取1万元。
收取的经营权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
五、对规模企业的奖励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凡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和服务管理车辆达到1000台及以上的,奖励其出租汽车总量10%的新投放经营权指标。
六、经营权转换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在市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市直各相关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消息,全文刊发《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公布相关政策;同时印发宣传手册,发放给每个从业人员,宣传政策,做到人人皆知。
(二)实施阶段
成立指导组指导现有出租汽车企业采取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符合《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要求的出租汽车企业,并确定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新增出租汽车指标。同时,实施现运营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对符合《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包括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经营资格证》,并确定奖励指标,时间自2008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31日。具体程序如下:
1.经营资格申报 出租汽车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
(2)出租汽车总数清单,单车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和车辆实际出资人的证明;
(3)与服务管理车辆实际出资人签订的服务管理合同;
(4)银行出具的有不少于自营车辆总价值5%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名单;
(6)与经营规模配套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培训学习设施和车辆维修保障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属于自有产权性质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7)企业服务质量承诺书;
(8)承诺购置100台自营出租汽车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
(9)原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经营者的申请当日,确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经营方案、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需要勘验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审核结果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场所和媒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出租汽车企业。
3.登记发证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领导小组的批件予以核发《经营资格证》。
4.奖励指标办理 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合肥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实施意见》的规定,于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指标,逾期不申报的视同放弃。
出租汽车企业的奖励指标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待其经营和服务管理车辆办理完经营权转换手续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领导小组批准。
出租汽车企业持领导小组的奖励批文,按程序、期限办理奖励出租汽车的相关运营手续。
第二步 实施现运营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转换程序如下:
1.申报 现营运出租汽车的车辆实际出资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申请,并提交《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申请表》(持有有效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还需提交《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等相关资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放弃出租车经营权,其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收回。
公司经营和服务管理的出租汽车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车辆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证明;
(3)现经营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
(4)车辆的实际出资证明;
(5)公司服务管理的出租汽车还需提供单车的服务质量承诺书。
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指有有效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3)《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
(4)车辆的实际出资证明;
(5)服务质量承诺书。
2.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当日确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内对照审核条件和要求,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核,审核结果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场所和媒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经营者。
3.签订经营权合同 出租汽车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批复材料,缴纳费用,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
企业化经营及与公司签订《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的出租汽车,持《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直接办理《车辆行驶证》等变更手续。
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由个体经营者持《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办理《经营资格证》、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再办理《车辆行驶证》等变更手续。
4.准运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和服务设施的履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车辆运营证》,准予车辆营运。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恪尽职守,全力做好本方案的实施保障工作。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责任,严肃各项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把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