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集团公司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府厅发〔2010〕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赣府发〔2018〕10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集团公司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集团公司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国资委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为确保省属集团公司改革后续工作顺利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充分发挥省属集团公司高管及职工懂工业、善管理、会经营的优势,更好地调动省属集团公司高管及职工在企业工作的积极性,现就有关激励保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省属集团公司高管任期长效激励机制,提高退休保障水平。在任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按绩效薪酬的5-10%提取任期长效激励基金,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管理,正常离职或退休后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个人账户内的长效激励基金余额和红利。
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原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属集团公司机关及其在职正式职工,自本意见下发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省财政根据职工在集团公司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划转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作为单位缴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财政补贴的标准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补贴标准计算基数。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原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5%以内计提企业年金,原则上个人应与企业缴费相匹配,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退休保障力度。
四、鼓励为企业高管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鼓励非上市国有企业建立业绩股权、虚拟股权、股权增值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制度。对经济效益好、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规范的企业超额完成目标净利润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计提奖励金,以现金加股权奖励的方式兑现。企业改制时,可按政策规定采取“奖励+购股”方式实现企业高管和核心管理、技术骨干持股。
五、医疗待遇。省属集团公司中原来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以属地原则或相对集中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来企业建立内部医疗保险、封闭运行的,必须逐步移交至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各省属集团公司可在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内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积极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重大疾病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多险种、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六、如省属集团公司改制,引入的战略投资者需承诺保证原管理团队待遇政策不变。
七、各省属集团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完善集团内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的激励政策。
八、鼓励本次改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留企业。在这次改革中如选择继续留在企业工作,对业绩突出、身体健康、表现优秀的,经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任职到63周岁,并在企业退休。本条只适用于“9+3”集团公司改制企业一次性安置分流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