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传染病医院(病区)有关财政补助政策和保障机制的通知【拟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传染病医院(病区)有关财政补助政策和保障机制的通知【拟废止】

豫财办社[2009]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我省现行传染病救治体系(包括市级传染病医院和县级医院传染病区),是非典之后建设发展起来的,是我省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多种因素,我省传染病医院长效运转机制尚未健全。为确保现有各级传染病医院(病区)健康运转,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手足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现就我省传染病医院(病区)有关公共卫生财政保障政策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财政体制,各地要进一步理顺传染病医院(病区)财政补助渠道,合理界定财政补助范围,科学制订补助方式、方法,确保各级传染病医院(病区)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健康运转。

  二、保证传染病医院(病区)人员工资补助经费。市、县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水平,结合传染病医院(病区)收支情况,核定传染病医院(病区)工作人员工资经费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落实传染病医院(病区)运转经费。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县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内传染病医院(病区)所需水、电、维护等经费进行认真测算,科学合理确定补助定额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确保传染病医院(病区)专项经费投入。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各级传染病医院(病区)专项资金的投入,确保辖区内的传染病医院(病区)的负压病房、ICU病房达到国家传染病防治标准,负压救护车、急救运转车正常运行,床旁X光机、呼吸机、监护仪等必需救治设备和快速检验设备逐步充实完善,专业人员救治技术得到培训。

  年度预算执行期间,遇到突发重大疫情和群体性医疗救治事件,市、县级财政要及时研究追加专项资金,确保染病医院(病区)的职能有效发挥。省财政将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积极探索传染病医院(病区)财政保障长效机制。各地要不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传染病医院(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与处理财政保障机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公共财政应急保障“绿色通道”,保证传染病医院(病区) 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