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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建〔2019〕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实施细则》已经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34”,现予公布。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6日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合肥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包含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管廊的建设、验收、移交接管等行为;

(二)对管廊运维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管理;

(三)按照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要求,对管廊运维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廊运维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同时应当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运行维护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审计、消防、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人防、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运维单位在运营维护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协议、合同及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采用数据模型、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管廊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第八条  管廊运维单位是管廊运营及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管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运营维护制度,落实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安全监控和巡查等保障措施,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二)收取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三)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

(五)制定管廊运维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发生险情时按预案及时响应,并做好处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擅自进入管廊或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报告,并及时报告管廊行政主管部门;

(八)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严禁进入管廊。严格人员出入廊管理,做好相关安全管理。管廊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入廊、出廊需做好登记。非管廊运维单位人员进入管廊需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并由运维单位工作人员陪同。

(九)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监管需要的台账、合同等资料。

(十)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管线单位是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管廊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和制度,配合管廊运维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入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维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将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及时缴纳费用。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时间、地点、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严格执行管线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在管廊内施工时,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如造成管廊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制定动火方案,提前申请并严格执行消防要求;

(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提供给管廊运维单位;

(八)及时开展入廊管线竣工测量工作,将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正常运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二)挖掘岩土;

(三)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四)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米。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除以下情况外,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十三条  管廊出现故障或者遭受外力破坏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维单位应当办理道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或者批准。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改建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改迁管廊和管线的费用,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维部门审核。管廊运维单位应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做好管线迁改工作。管廊迁改完成后,工程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将管廊和管线的地理信息数据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变更已入廊管线的,应向管廊运维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管廊运维单位审核报管廊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管线变更完成后,管线单位应当将管线相关信息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管廊运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管线废弃完成后,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维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维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拒绝入廊管线单位后续入廊申请,直至入廊管线单位清理完毕废弃管线;

(二)代为清理废弃管线,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代为清理费用。

第十七条  违法本细则规定,管廊运维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管廊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部分,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