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2017〕4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光伏发电价格
(一)光伏电站
我省光伏发电属Ш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执行Ш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
1.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下同);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3.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4.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5.光伏电站中的村级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按照我省同期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我委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42元,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同期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下同)收购。
2.“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同期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中“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变更为“全额上网”项目,按照项目变更备案时我省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3.我委不再批复分布式光伏发电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二、风力发电价格
我省风电属Ⅳ类资源区,陆上风力发电执行Ⅳ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2016年以前核准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1元;2016-2017年核准项目为0.60元;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或虽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上网电价按0.57元执行;2018年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为0.57元。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
三、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
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我省同期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我委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予以结算。
四、其他事项
(一)光伏发电、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与业主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结算,原则上按月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申请补贴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二)未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光伏电站(光伏扶贫电站除外)和陆上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通过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三)光伏发电、陆上风电项目年度规模由省能源局管理,其时效性由省能源局界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对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017年5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光伏电价2020年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电价
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实行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