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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8〕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管理制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管理规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2010、4、26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本市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主管本市商品房屋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工作。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或者退换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六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区位、幢号、房号。

(二)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保温工程为5年;

6、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五)用户报修、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受理单位、电话号码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经两个市级以上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予以退换。

(七)因工程质量保修、退还住房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办理验收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在验收期间发现的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买受人验收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设备、设施的,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九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规格、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开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安装单位,主要设备、器具生产厂家。

(二)结构类型。

(三)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四)上水、下水、供电、燃气、热力、网络通讯、有线电视、智能化和安保、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五)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六)门、窗类型及使用注意事项。

(七)配电负荷。

(八)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应注意事项的说明。

(九)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说明和注意事项。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保修责任区分的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等行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保修责任的修补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用户请求,进行有偿维修。

第十三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由市监管办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四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商品住宅的质量管理,并明确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各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