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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2〕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各项消防安全措施,防控火灾的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比较薄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有待提高,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改革创新消防管理体制机制,着力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坚持专群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强化消防力量,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坚持协调发展,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缩小城乡差距;统筹资源配置,加强城市群消防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共建,有效整合消防资源。坚持科技强消,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消防工作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坚持预防为主,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地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制定《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单位与人员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制度上杜绝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的本质安全。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法治环境,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机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系统、行业联合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纳入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制定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出台奖励办法,调动全民参与排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并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建筑、新型能源煤层气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将2012年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年”,各地要集中排查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全力解决一批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定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和导则,制定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明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途径和方式,明确评估结果在单位信用评级和其他方面的效用,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保证。研究制定与单位消防安全水平挂钩的保险费率和防损费奖励办法,形成单位自觉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良性互动机制。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晋公通字〔2011〕54号),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宣传活动室、宣传栏(橱窗)、公益广告牌等消防宣传设施建设,在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消防宣传挂图和提示标识,提升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站对外开放的服务水平,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文物建筑工作。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教育、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评定工作,各类学校都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社区、农村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社区平安使者”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计划,重视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发动居民排查身边火灾隐患,每年组织居民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以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充分利用微博、博客、手机短信、彩信、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拓宽消防宣传渠道。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三、强化基础建设,筑牢消防安全屏障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我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不强、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薄弱、消防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出台法规、规章,完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太原市、大同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加强消防科技研发与应用。以防火、灭火、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推进消防科技创新,组织开展高层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煤层气火灾等特殊火灾防控与扑救等关键技术攻关,组织研发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保温材料、固定灭火设备等,逐步推动消防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用于实战。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十二五”期间,重点推广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建设覆盖全省的“消防物联网”体系。2012年,基本建成以省公安消防总队为一级数据中心、各设区市为二级数据中心的“消防物联网”架构,完成设区市中心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入网,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013年——2014年,完成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入网,可汇总和分析各地消防数据,为综合研判和评估消防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提供决策参考依据;2015年,完成全省“消防物联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消防物联网”建设规划,在消防物联网项目用地、资金保障、专项立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配强信息化装备尤其是应急通信装备,强化信息化业务技能培训,促进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现实战斗力。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加大在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中的监管力度,把好消防产品源头关。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各自执法职责,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和举报查实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没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山西消防产品信息库,制定完善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公布和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质量信息以及在我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不欠新账。凡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相关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监管,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服务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遵守执业准则进行监督,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或投诉。收到举报或投诉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严重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和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惩处和通报。

(十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不断巩固和提高公安消防队伍战斗力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将非现役消防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落实合同制消防员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十二五”期间,消防站数量未达到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编配专职消防队员、车辆和器材。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2015年力争消防志愿者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的5%。村镇、社区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十五)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2012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组建跨区域机动应急救援大队,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重点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确保圆满完成影响大、处置难的应急救援增援任务。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关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中实行一票否决。2012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推广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推动建立“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行业系统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评优评先、星级评定内容,作为办理行政许可及相关行业部门资质年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七)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林业、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工矿企业、个体工商户、公路、铁路设施、机场、森林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制订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疏通消防车通道,拓宽防火间距,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要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落实联防制度,村(居)委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将消防巡防纳入治安工作内容,增强农村、社区灭火自救能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将其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及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及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订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十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设区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