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及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7〕15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及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及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4日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及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及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利用及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集中集约、注重绩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等原则,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支持范围。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及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两个部分。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资金支持范围
1.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保护性建筑普查建档及挂牌保护、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风貌环境整治提升、保护设施建设等项目。
2.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数据库建设、保护监管体系建设及相关重点专项研究等项目。
3.世界遗产地的徽派建筑保护与传承项目。
(二)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国家、省、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及列入保护范围的古建筑的蚁害治理。包括:文物、古建筑蚁害调查、摸底和登记;制定文物、古建筑蚁害防治技术方案;蚁害治理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培训;文物、古建筑蚁害定期勘察、监测、检查和评估;蚁害治理的药物、设备和器具的购置以及治理工作经费;防止蚁害蔓延、传播的文物、古建筑周围环境的治理和控制;其他用于蚁害防治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注重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优先支持保护资金落实较好、保护政策健全、准备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申报时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及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支持重点,原则上于每年9月联合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
(二)申报程序
1.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项目。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查,并联合行文将推荐项目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2.关于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将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要督促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照申报批复的内容和任务进行核查,形成验收核查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度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资金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查实后,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文物古建筑白蚁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