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工信联装〔2021〕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7月22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豫工信联装〔2018〕157号)同时废止。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29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