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21〕1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运行情况,为持续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经研究,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执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费用。各级价格、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的监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根据《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三、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收费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平台上,按时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在本单位(本系统)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示。

四、收费单位收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29日


https://fgw.henan.gov.cn/2019/03-01/736132.html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