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适用《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有关条款的答复
皖土(函)字〔1997〕第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泾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如何适用<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中所称“占而未用”是指土地闲置、撂荒。原村办企业停业后,其占用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合理利用和经营的,不应视为“占而未用”,所占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