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优化办关于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5〕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县市财政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纠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资金管理,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及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为保证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按照规定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负责缴纳;已购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缴纳。
业主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在代收、代管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有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业主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之外,扩大收费范围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基金,或以其他名义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收取的这些资金,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有的交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管理,这种擅自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资金的行为属乱收费行为,损害了单位和个人利益。一经查出全额没收,能返单位或个人的要及时返还,无法返还的全额收缴财政。
三、业主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四、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代收、代管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加强管理和核算,利息收入全颖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五、代收单位在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时,必须开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凡不使用《河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六、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应先报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
七、各级优化办要对擅自扩大范围、向企业和个人乱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行清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代收、代管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购领、使用、保存、核销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