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3年12月23日 豫财金〔2013〕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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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管理规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管理规程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豫财金〔2013〕15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一条 引导基金各管理方(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引导基金托管银行)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具体分工按照《
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引导资金参股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给予省级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的当年度引导基金扶持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财政厅文件形式下达当年度引导基金扶持计划,将引导基金拟参股资金转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引导基金用于国家各部门批准的我省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配套的,国家部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后,我厅相关处室将引导基金省级配套资金转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
第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引导基金资金使用通知后,各申报基金完成工商名称预核准。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受托机构通知拟参股基金报送请款申请,并附社会出资人出资到位证明材料,如验资户银行进账单、银行流水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对申报基金请款申请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上报材料包含引导基金托管机构请款申请,参股基金请款申请,社会出资人出资到位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的请款申请下达拨款指令,分送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将拨款指令与引导基金托管机构下达的转账凭证二者核对无误后,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第七条 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引导基金托管机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省级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向基金派出董事,并在该基金投资委员会拥有席位。
第八条 引导基金退出时,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应将基金退出方案(含引导基金强制退出)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办公室对退出方案进行正式批复后,引导基金托管机构按照批复的方案执行。
第九条 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直接将引导基金的出资及收益退回引导基金托管账户。
第十条 引导基金托管机构于每半年末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托管引导基金额度的依据。引导基金运作中托管机构出现重大管理过失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终止与该托管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审计。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