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退还有关问题的函
皖国土资函〔2013〕17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县、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规定,为更科学合理退还政策性关闭矿山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退还的储量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的退还,闭坑地质报告与价款评估时的储量核实报告相比储量无变化的,仍按照财建〔2010〕1018号)计算返还价款;闭坑地质报告与价款评估时的储量核实报告相比储量增加的,剩余储量应扣除增加量;闭坑地质报告与价款评估时的储量核实报告相比储量减少的,仍按原缴纳矿业权价款额和剩余储量占原批准储量的比例,确定应退还的矿业权价款。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上报辖区内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采矿权价款时应按上述意见,对退还价款进行初步核算,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厅。同一矿山多次评缴价款的,要按每次评估利用储量和阶段性消耗量,分别计算每阶段应退价款额,再进行总计。没有初步核算结果的,省厅不予受理采矿权人价款退还申请。
三、申请退还价款应资料齐全,包括政府批准关闭矿山文件、矿山关闭验收文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历次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所依据的储量核实报告、价款缴纳协议(合同)、价款缴纳证明(收据)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