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合房〔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1月5日)规定,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业主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合房〔2011〕68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以及共用屋面、共用墙体渗漏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查勘应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查勘鉴定结论”修改为:
屋顶、外墙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屋顶、外墙渗漏严重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产生影响以及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查勘鉴定结论。
本通知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合房〔201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见附件】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doc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