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6〕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六权治本”,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行政职权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职权,是指省政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省政府部门)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职权。
第三条 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职权行使主体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职权行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行政职权的制约监督,把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纳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创新管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行政职权运行情况的督促指导。
省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行政职权运行的具体监督检查。
省政务改革和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办理、运行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省审计部门负责行政职权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省政府部门应当按要求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同时,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明确行政职权各个办理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同类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编制通用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应明确行政职权各个办理环节的风险点、风险等级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同类行政职权办理环节、风险点、风险等级基本相同的,可编制通用廉政风险防控图。
第九条 省政府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第十条 省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职权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职权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委托其他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能,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凡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
第十三条 省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行政职权纳入网上运行,推行网上办事,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四条 省政务改革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职权运行电子监察,明确监察职责和监察方式,对行政职权在办事大厅以及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第十五条 对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保留的和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重点监督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职权运行机制等情况,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自由裁量基准执行等情况;
(二)对取消的和行使主体变更的行政职权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行政职权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职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开展行政职权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二)查阅行政职权运行形成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职权运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网上督查;
(五)向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七条 省政府部门应当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省监察部门、省政务改革和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职权运行考核评估制度。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权责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运行的;
(四)权责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第二十条 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隐瞒或者遗漏行政职权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行政职权及其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行使清单以外行政职权事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职权事项前置条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受理、办理、办结行政职权事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部门行使权力清单以外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