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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合政〔1999〕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属、省属在肥各单位,大专院校:
现将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房改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这对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扩大内需,尽快将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县、郊区要根据《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附:一、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皖政房改字〔1999〕1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提取

 

第七章 附 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改实施方案)和〈合肥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请示》(合政〔1999〕12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条件的单位可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计算中本人负担的比重,应不低于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购房的个人负担比重。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须经市房改主管部门审批。

1、同意你市1999年度发放住房补贴。即: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筑面积333元,并可对件合条件的职工,按省房改领导小组、省物价局批准的1999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0.6%发放工龄补贴;1999年元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3%。

2、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旁建设资金的划转,并做好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划转工作。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3、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的,可存入职工本人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也可直接随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发放方式请你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要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和职工住房补贴档案,注意监督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做到公正合理。

三、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实施面,增加归集额。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四、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挪用;要做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准入工作,防止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

五、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做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各项房改政策规定的制定、实施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定价以及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合理确定和祖赁等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抓紧实施你市制定的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八、你市上报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需要作进一步修改的地方,由省房改办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书面反馈你们,并请将修改后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房改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皖政〔199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我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人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已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旁,既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以我市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亦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按货币化原则由职工购买。

(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 号)的精神,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现分别为6%(三资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不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缴存比例可高于以上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需要逐步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尚未调整到6%(三资企业未调整到8%),缴存基数尚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应尽快做好调整缴交工作。

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搞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制度建设。逐步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完善社会、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制度。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按我市一套建筑面积60平万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条件下,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每平万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未达标面积)。

1.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为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加上工龄补贴额。

2.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按我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负担额之差计算。

3.职工每平方米负担额按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4.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合计数及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按我市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

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

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90平万米;

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110平方米。

(八)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方式。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和工作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实行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依据房价收入比确定的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并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住房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月住房补贴比例依据每平万米住房补贴标准与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平均工作年限和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对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按住房补贴标准,在购买住房时,一次性核发住房补贴;并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对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在新购住房时按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与已购公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购买公有住房时的价格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十)现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现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织标准的职工,在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并做好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划转工作。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应将经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专有帐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办理基金收支业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存入职工本人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一次性发效住房补贴时,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可转化资金情况,建立轮候制度,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十二)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提取和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十三)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它高收入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依据职工家庭工资、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由市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1998年度我市高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26000元,最低收入线家庭按我市划定的职工最低收入线2倍执行。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市政府确定,定期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当家庭收入水平超过一定标准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足。

(十六)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使住房供应体系与当前我市居民的住房需求结构相适应,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切实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进一步清理和整顿住房建设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底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禁非法转让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二十)大力建设住宅小区,严格控制零星住房建设。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征土地零星建设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单位利用存量土地,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

(二十一)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推行住房与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以及质量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用户评价”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和供应方式。积极推进与住房建设相关产品、设备、构配件升级换代。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三)按照《决定》要求,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既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又要与住房货币化的目标相一致,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公有住房租金每年要提高2-3个百分点,到2000年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力争达12%。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继续实行减免政策。

(二十四)按照《决定》规定,继续按成本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成本价逐年上调,并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各项政策性折扣逐年减少。1999年度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价,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合肥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实施细则》(合政〔1998〕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所购公有住房超标面积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评估计价:不再实行调整换购住房政策,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可按货币化原则进行处理;取消按家庭人口计算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办法:1999年底前腾空的成套住房既可按《决定》规定,以我市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同职工出售,不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经评估后由职工购买。在出售公有住房时,要保留一定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可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合肥市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合政〔1995〕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五)允许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万又易。要按照价合肥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呀第73号令)的规定,逐步开放住房的二级市场。同时,应加强住房又易市场的管理,使之健康有序发畏。

(二十六)在近期内,要结合产权证书的换发工作对我市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产权证时,要严把房屋产权审核关,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不予办理产权过户、发证手续。

房改、房地产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违规违纪购房、售房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对售房、购房和房屋产权证发放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从严处理。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贷款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旁。全面实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对落实国家指导性贷款计划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做得好的银行,可在住房资金存款方面给予倾斜。

(三十一)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三十二)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执行《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合肥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三十三)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公有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对旧住宅小区,应按照市、区政府和原产权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旧小区整治资金,做好小区整治工作,为实行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三十四)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要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纠正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住户负担。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十五)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郊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十六)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七)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管理,不得挪用。财政、宙计、监察、房改等部门要强加监督。

(三十九)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实物分配和货币化分配政策交叉的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按一种政策执行。

(四十)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十一)本方案自1998年12月3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