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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土资函〔2000〕第30号
马鞍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马土〔200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可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此复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〇年元月二十日

 
 

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

马土〔2000〕29号

 

省国土资源厅:

我市位于慈湖乡昭明村慈湖河东侧一块2.25公顷的地,1951年土改以及1962年“四固定”时该块土地是慈湖河(现在是马鞍山市农经委主管)的河道内的滩涂地,当时有明显的河堤埋,该块地位于两条河堤之间。1970年,当时的慈湖公社昭明大队开始对慈湖河昭明段进行整治改造,在河道内的滩涂上修筑一条新大埂,新大埂与废弃的老河埂之间形成了一个外河滩。该外河滩成为昭明大队抗旱、排涝的蓄水滩以及加固河堤的取土场,并且一直由昭明大队在该块土地上种植过2-3年农作物,后因污染以及地势低洼等原因,该块土地不能耕种而荒芜。八十年代初,昭明大队在该滩上养渔。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是未发包到户。八十年代末该滩因污染再次荒芜、闲置。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也未发包到户。九十年代中期,昭明村部分群众在外河滩地势较高的地方自发开垦种植一些旱作物,此使用状况一直维持至今。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凡是1950年土改时或1962年“四固定”时未列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即属国家所有。因此,我局认为该块土地使用权为国家所有。

妥否,请批示。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