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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7〕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安徽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矿管处联系。
 

2017年1月24日

 

安徽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依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部6号文”),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厅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省厅负责国土资源部及省厅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工作,矿产开发管理处牵头,财务、矿产资源储量、资源恢复整治、执法监察等处(局)按各自职责予以协助。

省厅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全省信息公示系统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具体指导各市、县(市、区)信息公示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

二、矿业权人填报

由各县(市、区)局通知所在地的所有矿业权人按部6号文要求,通过报盘系统导入或直接登录“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kyqgs.mlr.gov.cn)”填报。矿业权人对所填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每年3月31日为填报截止日。矿业权人填报为信息公示流程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县局要对矿业权人做好帮助、指导和督促。

三、确定抽查名单

省厅根据全省矿产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按不同地区、不同矿种、不同规模分别在信息公示系统中随机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为应公示矿业权数量的5-10%。抽查名单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发证权限增加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数量。

抽查名单应当在每年4月底之前确定,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抽查名单确定后,先由发证机关对其进行内业核查,参照《核查情况表》(附件1)格式,提出核查意见。

四、实地核查

(一)核查范围

对于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

(二)核查人员

省厅建立核查人员库,核查人员主要由矿产督察员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各市应当在2017年3月20日前,将本市入库核查人员名单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核查人员信息表参见附件2)。以后年度如有人事变动或调整,各市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将变化情况上报。核查人员库在每年3月31日前确定。

(三)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按部6号文要求开展实地核查,并与我省矿产督察工作紧密结合。

实地核查人员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内容和发证机关的核查意见,采取资料梳理、调查询问、凭证查阅、对比分析等方法,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被核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资料梳理。根据矿业权人在公示系统中填报的相关信息,对照矿业权登记库及《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中的信息进行对比,初步核实部分信息的准确性。

调查询问。通过查阅矿业权人档案材料,询问矿业权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公示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依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凭证查阅。查阅矿业权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资料,以及抽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凭证。

对比分析。对核查资料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分析矿业权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对于采矿权的履行义务信息第7项“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对于地下开采,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16〕2128号),征询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对于露天开采,结合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和矿山储量年报等资料,进行核实。

矿业权人应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四)核查分工

省厅负责部发证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各市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省市县发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被举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按发证权限分别由省厅和各市组织核查。

省厅和各市局从核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每组不少于3人,设1名组长。

五、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通过公示系统举报。举报信息由公示系统发送至矿业权发证机关。对实名举报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处理情况应书面告知举报人。

六、结果公示

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和实地核查工作。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发证权限和审批程序,分别决定本年度矿业权人的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见附件3-10),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七、异议处理

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书》(附件11)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组织开展核实工作,填写《核查情况表》,在核实情况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实结果告知书》(附件12),并告知申请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更正。

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异议处理工作。

八、工作总结

各市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12月25日前省厅向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相关表.pdf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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