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20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0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政〔2018〕10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主要指围绕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需求,重点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和利用、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勘查、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等,开展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为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成立科技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科技项目审查监督工作。科技外事处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科技项目受理、评审、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原则上,牵头申报单位同一批次申报科技项目不得超过3个。每位项目负责人同一批次申报科技项目不得超过1个,在研科技项目不得超过2个。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应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资金额度、科技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第八条 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重点审核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科技外事处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拟立项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安排建议,经科技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厅党组会议审定并公示后,下达年度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省自然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项目承担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合同书视为自动放弃。合同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或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交半年报和年报。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周期为1年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中期评估;实施周期为1年以上项目,应当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主要目标任务或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或者合同约定时间过半的情况下,提交中期评估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意见书。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对项目予以撤销或终止,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三)严重违反合同书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科技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原则上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进行,分别出具技术验收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以合同书为依据,突出科技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人才培养,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科技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三)科技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满意度等;
(四)科技项目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五)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材料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组织验收。省自然资源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组织专家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
(三)证书发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验收意见,1个月内完成成果报告修改,经专家组组长复审后,省自然资源厅发放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四)材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证书下发后1个月内汇交一式二套成果资料。属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统一汇交的地质资料,6个月内向安徽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结论。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科技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未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4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经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可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资助”。
第二十八条 凡出版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应当标注“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实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可根据绩效管理的需要适度调整。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下达的资金计划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表,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间接费用比重和绩效支出提取比例,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规〔201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实施但未验收的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2-01-21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一是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当前,科技创新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安徽作为全国第二个开展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省,紧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在皖叠加的机遇,积极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在科技项目管理、创新平台建设、科研经费安排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制度供给,加快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以“一核两深三系”为主体的自然资源重大科技创新战略。
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新版管理办法通过调整“指挥棒”,以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设计,营造更加宽松、便利、良好的创新环境,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新版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我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加大科技供给,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自然资源事业中的引领作用,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注入更大动力。
二是适应自然资源体制改革、完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的需要。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更名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自然资源科技服务和支撑的主责主业发生了重大变化。自改革以来,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紧密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主责主业,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完善标准化体系,培育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坚持项目、平台双轮驱动,助推项目、标准、平台、人才四位一体,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
当前,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正处于从单纯资源开发逐步转向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关键阶段。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优化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规范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规〔2016〕5号)已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亟待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完善相应规章制度,推动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党发〔2018〕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政〔2018〕108号)等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5月组织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科技外事处会省地调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办法》。
省自然资源厅多次组织厅相关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三大学会和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召开专题会、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建议,书面征询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10日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20日,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在《安徽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规〔2016〕5号)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规范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为自然资源重点科技任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技术体系研究、国土空间优化技术方法研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技术方法研究、土地资源保护利用技术研究、地质矿产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研究)和重点科技专项(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矿山生态修复、战略性金属矿产富集规律及高效利用、优势非金属矿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深部探测、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服务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结合国家和省最新科研政策,坚持需求导向、应用牵引、成果转化等原则,围绕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和资金管理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优化。在项目立项方面,实行限额申报,优化审批流程;在项目实施方面,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调整合同签订、中期评估等时间节点;在项目验收方面,完善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意见,明确惩戒情形;在成果管理方面,明确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资金管理方面,增加科技项目绩效管理。通过优化,更好地为新形势下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提供体系支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共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及相关名词解释、相关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项目立项:明确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项目立项注意事项及项目评审流程等。
第三章项目实施: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合同的签订实施、实施过程的监管和中期评估的内容等。
第四章项目验收:主要包括验收的时间、内容、条件、验收程序及验收结果的规定等。
第五章成果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成果登记规定、成果转化奖励等。
第六章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和绩效的编制、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等。
第七章附则:主要说明《办法》的解释部门及相关文件废止等。
五、创新举措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围绕自然资源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呼应新时代科技创新新要求,根据“两统一”职责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完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全周期管理的工作机制,为自然资源管理和决策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供给和保障。
二是遵循发展规律。按照科技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充分尊重科技人员主体地位,深化落实绩效激励等具体改革机制,使我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与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使政策措施可衔接、可操作、可考核。
三是注重应用牵引。以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为主,既注重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更注重提升科技应用能力和水平,增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四是突出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强化项目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五是重视人才培养。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四个面向”,立足实际,培养一批适应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和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同时,办法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限额申报项目。根据《办法》第六条,牵头申报单位同一批次申报项目不得超过3个。每位项目负责人同一批次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个,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个。
优化审批流程。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九条,明确了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办法》第十条,一次性确定科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经费。
加强项目验收。根据《办法》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4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参考省科技厅印发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结论。
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表,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下达的资金计划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表。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科技项目资金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间接费用比重和绩效支出提取比例,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关系。
鼓励成果转化。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明确惩戒情形。对于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伪造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严重违规违纪或其他违反合同的情况,自然资源厅应当对项目予以撤销或终止,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对于在科技项目验收过程中经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可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厅党组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工作谋划,成立厅科技项目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要求相关处室根据业务需求,充分对接科技项目的研究及相关工作,加强省自然资源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沟通和协调联动。
二是广泛征集论证。明确年度立项重点,向地勘、土地、测绘等行业相关单位和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广泛征集指南建议。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力量,充分进行研讨和论证,并征求省厅相关处室和全省系统意见,群策群力,共同谋划年度立项。
三是强化资源统筹。每年度省厅确定一定比例经费,支持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加强科技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发挥财政资金保障作用,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自然资源科技创新投入。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处室:科技外事处
联系方式:0551-6255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