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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7〕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已经2017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重大民生等行政决策事项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整体或者部分进行论证。必要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

第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者获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具有论证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四)近三年内在承担的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咨询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确定论证事项;

(二)选定论证专家或者机构以及开展的方式;

(三)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组织专家或者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五)根据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论证报告,或者督促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提交论证报告;

(六)将论证资料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或者机构应当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先方案。

第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或者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决策方案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二)向有关机关和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三)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以及获得相关必要保障;

(四)获得劳动报酬;

(五)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或者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责;

(二)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决策事项;

(三)不得以论证名义从事与论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论证工作需要的资料;

(四)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论证意见或者报告;

(五)保守论证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披露论证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六)依法需要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三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五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议、单独提交专家意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论证会议方式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个人单独提交专家意见方式的,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决策前期承办单位应当在受委托机构中确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论证意见,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中。

按照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期承办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一并提交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开展专家论证而未论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论证意见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或者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反保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取消其继续担任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或者机构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