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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7〕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

(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四)需要市政府订立或者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

(五)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符合提前介入的重大事项,可以由下列主体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

(一)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启动。承办单位上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或者协议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致函市政府法制办商请提前介入,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者进行情况说明;

(二)市政府办公厅启动。上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未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市政府办公厅认为需要启动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并通知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者进行情况说明。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收到承办单位提前介入函或者市政府办公厅提前介入通知及相关材料后,认为有提前介入必要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提前介入:

(一)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等;

(二)参加听证会、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等会议;

(三)参加协议双方或者多方会谈;

(四)向承办单位调阅相关背景资料,了解重大事项决策依据、拟采取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

(五)其他介入方式。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后,可以根据提前介入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流程,并于每季度结束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下季度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确保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落到实处。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市直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将其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八条 对属于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而没有提请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省政府及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立本级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审查质量。

市直部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