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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行政权限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行政权限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3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管理重心下移、行政权力下放的统一要求,我市工伤认定行政权限自2012年1月1日起交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行使。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明确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职责,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负责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本辖区内的工伤事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

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巢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仍由巢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

上海铁路局蚌埠办事处及其下辖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仍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辖区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认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

三、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应按《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330号)文件规定,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确认后,由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认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

四、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4年9月30日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