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耕地破坏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耕地破坏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合肥市耕地破坏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破坏认定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非法占用导致耕地破坏进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司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依据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行为。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耕地破坏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对涉及的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
(一)当事人占用耕地行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为非法占用耕地;
(二)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毁坏、被污染。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耕地破坏认定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成员应在土地管理、土壤肥料、水土保持、耕地质量保护、农业、环境等相关专业方面担任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职业道德,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耕地破坏认定工作。
第七条 耕地破坏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耕地破坏认定申请,对申请的认定事项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从耕地破坏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单数专家组成认定小组;对争议性较强或特别复杂的,应有不少于5人单数专家参加。
(三)认定小组可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勘踏认定现场等方式,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受理的认定事项进行认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耕地破坏认定意见。对需进行耕地污染程度、酸碱度、土壤肥力等专项检测的,认定小组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壤检测机构或专家开展检测,并依据其作出的专项技术检测报告,出具耕地破坏认定意见。专项检测所用时间不计入认定工作期限。
(四)根据认定小组出具的耕地破坏认定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耕地破坏认定结论。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认定申请书、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二)申请认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照片应显示拍照日期)等图片材料;
(三)标注申请认定地块位置的1:10000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地类情况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印章);
(四)认定宗地的实地勘测结果(以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为准)。
第九条 耕地破坏认定意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耕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四至范围;
(二)认定耕地的地类(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外的其他耕地认定按照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地类);
(三)耕地被严重毁坏的具体情况表述及专业数据;
(四)认定意见形成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耕地破坏程度是否严重的结论;
(六)认定小组专家姓名、职称、具体专业等基本信息;
(七)认定受理日期及出具认定报告的日期。
对于必须进行专项检测的认定事项,应附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 认定小组完成认定工作之前,若实施耕地破坏行为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由申请单位提交撤销认定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踏确认后,可以终止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小组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出具的耕地破坏认定意见签名确认,对意见结论负责;
(二)与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以认定小组专家名义,从事与认定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认定工作需要的资料和文件;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认定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耕地破坏认定所需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