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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房〔2024〕23号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工作,规范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各区(开发区)采取维修加固、翻建和重建、产权收购等方式组织实施危险住房处置的补助资金,以及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工会核定的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在给予危险住房维修加固、翻建和重建处置补助资金基础上,另外给予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解危处置,财政补助;精准帮扶,应救尽救;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绩效评价,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负责城区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审核、预算编制、争取上级资金、资金拨付管理,督促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审计,指导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改造计划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审核下达区(开发区)预算资金,协助开展资金监管、争取上级资金和绩效管理工作。

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审核、预算编制、争取上级资金、资金拨付管理、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做好上级、本级财政资金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筹资金的管理。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上级及本级预算资金,协助开展争取上级资金、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危险住房处置费用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危房处置相关建设费用。

第六条  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应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政策支持,优先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七条  危险住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财政补助资金参照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标准,根据审计决算价,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超过400元/平方米(不含)的部分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根据审计决算价,C级危险住房按照市、区财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2:2:6的比例分摊;D级危险住房按照市、区财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3:3:4的比例分摊。对于重建方式处置的,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助。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危险住房拟采取产权收购方式处置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可按照产权收购协议金额给予区(开发区)财政30%补助。

第八条  对困难家庭,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按照不超过4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救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按照不超过8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救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4万元。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危险住房产权不属于困难家庭单独所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确定救助资金额度。

第九条  资金申请。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为补助资金申请人。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区属相关单位为补助资金申请人;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为单位的,单位为补助资金申请人。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开工前30日内(维修加固方式处置项目在竣工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

(一)危险住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补助资金,申请资料包括: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项目维修加固竣工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补助资金,申请资料包括: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项目翻建、重建方案审查意见表;

6.重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其他相关材料。

(三)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申请资料包括:

1.救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证明;

4.困难家庭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资金审核。采取维修加固、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由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申请项目计划、预算安排、补助标准等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市和区两级住建部门根据审核及预算安排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办理,由区财政、住建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监管。

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工程价款审计决算后拨付市级补助资金。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项目开工后,市级补助资金可预拨付30%;竣工验收合格后,市级补助资金可拨付至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工程价款审计决算等相关材料拨付。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根据协议约定将所应承担的费用缴至申请人,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多退少补。

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工作;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危险住房产权收购方式处置市级补助资金,由区(开发区)指定单位持以下资料向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申请:

1.市政府批准同意采取产权收购方式处置的相关材料;

2.区(开发区)指定单位与危险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的产权收购协议等。

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受理并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复核并申报市级预算,市财政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区(开发区)。

第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各地按要求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资金,自觉接受住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房〔2022〕52号)同时废止。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