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拟废止】
2013年12月15日 豫财贸〔2013〕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民(宗)委(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
为加强财政服务贸易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
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服务贸易类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下列由中央或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服务贸易类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
(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三)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资金;
(四)粮食质量监管专项资金;
(五)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七)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
(九)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省级配套资金;
(十)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部门分别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省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项目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每年预算确定后,由省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并将项目申报条件、扶持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等在网上发布。
第五条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符合要求的项目向省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列为建设项目的申请。
省有关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先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再组织人员对入库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到现场实地查看。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征求省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专家评审全票通过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情况反映,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确定其是否扶持。
经过以上环节确定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事前确定的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提出扶持资金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对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省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时完工。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扶持资金后,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公拨款手续。属于财政贴息的,要直接拨给收益企业;属于财政补助的,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给收益企业;属于以奖代补的,要在收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后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七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次年项目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