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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2016〕13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2月1日起,废止《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保障性住房除外)建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配电设施施工企业协商确定。

  各地要按照赣府厅发〔2016〕73号文件要求,对已制定实施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文件清理后予以废止,并于今年年底前尽快完成。

  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后,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