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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14〕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13〕8号)、《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依法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流动人口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其本人意愿和只在一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原则,进行选民登记。流动人口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流动人口,以保障流动人口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落实流动人口的户口迁移政策
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户口迁移条件的流动人口,可

以在就(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和户口登记机关要简化办事流程,做好流动人口落户服务工作。

三、改善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长期在城市(镇)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市(镇)住房建设规划。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置计划要统筹考虑流动人口的基本需求,逐步把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通过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等方式,多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员工集体宿舍),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向居住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已就业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如下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查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五、做好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就业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和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服务,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育龄夫妇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七、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居住满6个月的65周岁以上的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随居住证持有人居住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提供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

八、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对于居住1年及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按居住登记地址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据本地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权利,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学校名单,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顺利入学。各接收学校要将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管理,确保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平等权利。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定点学校。

九、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工作
流动人口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等需要委托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流动人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或在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可依法请求获得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纠纷和工伤赔偿等,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十、统筹建立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证制证设备及维护、卡体、耗材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解决。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投入保障机制,逐步使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政策,为流动人口办理社会事务提供便利。具备条件的,可为流动人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

2014年11月10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