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 〔2013〕 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有偿调剂行为,保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和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依据国家有关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指标交易,是指通过市场公开交易的方式,跨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有偿调剂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方能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受让指标:
1.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
2.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于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的。
第四条 建设占用耕地,应当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凡未按规划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申请转让指标;凡库存指标能够满足2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指标。
第五条 指标交易采取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标交易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受理和发布指标交易信息,建立并管理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信息平台,提供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服务。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七条 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转让人和指标受让人。
第八条 指标转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指标受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
第九条 指标交易主体进行指标交易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
第三章 交易价格
第十条 指标交易价格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若干个价格的总称,包括指标转让报价和指标成交价。
第十一条 指标转让报价由指标转让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转让方当地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第十二条 指标成交价系指标转让人与指标受让人在《指标转让合同书》中签订的指标价格。《指标转让合同书》式样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指标转让人申请转让指标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转让申请和转让报价,并提供拟转让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有效的验收确认批复、项目备案号及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和政府耕地开垦费专户等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转让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省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门户网站同步公示指标转让信息,同时将拟转让指标划入省级指标储备库。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在门户网站同时设立指标交易信息公示窗口,不间断公示指标转让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直至指标交易完成或中止。公示信息内容包括:指标转让人、拟转让指标数量与转让报价等。
第十六条 指标受让人申请受让指标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受让申请,同时提交受让指标的数量、用途和所用项目名称等证明材料。指标受让人为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符合条件的指标受让人,应根据指标交易信息公示窗口中的指标转让信息,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拟出让标的。
第十八条 同一转让标的只有1个指标受让人选购的,其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有2个或者2个以上指标受让人选购的,转为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出价高者得。
第十九条 指标受让人与指标转让人达成指标交易意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指标交易《意向书》。指标交易《意向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在收到指标交易《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交易事项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交易窗口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指标转让人、指标受让人及交易时间、地点;
(二)交易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有效的验收确认批复、项目备案号、指标用途;
(三)指标数量、成交价格、总金额及成交价款拟缴账户;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异议属实且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中止。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内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影响指标交易的,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书》,并作为交易鉴证人,在《指标转让合同书》上加盖鉴证印章。
第二十四条 指标受让人应按《指标转让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指标转让交易款缴入指标转让人所在地财政专户(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的指标转让交易收入缴入省级非税收入专户),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代收。
第二十五条 指标转让人应当将指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原件)和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一并移交给指标受让人,并协助指标受让人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指标划转手续。办理指标划转时,转让人和受让人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指标划转申请,同时提交指标交易合同和汇款证明等材料。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在收到指标划转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批复。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应当建立省本级指标储备和交易台账,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上一季度指标储备和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综合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为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提供指标的指标转让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交易取得的指标,必须用于申报项目的占补平衡,不得再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转让指标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保护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支出。
第三十条 指标转让人或指标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指标交易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书》 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文件的;
(四)影响公正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具体工作人员在指标交易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9年12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