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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自然资规函〔2020〕5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发〔2019〕5号)文件精神,《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2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82”,现予以公布。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4日

 

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发〔201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四县一市范围内,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政策,专项用于扶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二条  留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出台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下同)和用途管制政策。

(二)原则上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予以安排。

(三)因下列原因,经法定程序,可以在本县域范围内实行异地选址:

1.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政策等原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土地无法安排留用地的;

2.开展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或全域土地整治整村搬迁的;

3.经济薄弱村等其他情形。

第三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核定的规模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留用地,原土地使用权维持不变。

第四条 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留用地可按照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标准安排指标:

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总量不超过15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

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单次安排不得超过10亩,累计安排不得超过15亩。

第五条  留用地指标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造册管理。各地实施的留用地项目,可以根据年度实际建设需要,由村级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以保障留用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逐级上报申请使用增减挂指标,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留用地指标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

第六条 留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留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含民宿)、文旅、租赁住房(试点)等经营性用途,但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专项用于就地或异地发展本村集体经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留用地使用权后,应依法确权登记,不得转让,鼓励村集体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以获得稳定收益。

第九条  留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留用地以出租或通过以地入股作价出资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条  利用留用地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出租、以地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留用地出租、入股联营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  留用地指标安排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已实施的征地拆迁,不再安排留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本文件有效期二年。市辖各区可参照执行。
来源: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