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6〕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明确工作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落实工作任务。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4.健全领导体制。成立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教育组、案件侦办组、信访维稳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情况通报以及对本市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指导防范和专业研判。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等配合,负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案件侦办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办、查处。信访维稳组由市信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维稳办等配合,负责做好非法集资信访和涉稳信息预警、现场处置,协调督促落实维稳措施等。
5.落实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每半年、全年形成辖区内非法集资形势分析报告及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信息报送、处置善后和信访维稳以及本辖区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整治、案件处置等工作,切实防范并妥善处置辖区内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履行把关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负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三、加强监测预警
7.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监管职责建立非法集资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建立金融风险舆情监测系统,定期形成辖区内非法集资风险领域监测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监测预警。支持征信机构和第三方评级机构建立准(类)金融活动的信息监测和披露平台。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
8.强化广告资讯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媒体和注册在本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涉及有关投融资宣传广告的管理工作,凡涉嫌非法集资的,一律停播清除。进一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刊发有关投融资类宣传广告,必须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刊播。工商部门要强化广告监管,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对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形式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依法予以查处。宣传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力度,审慎审查广告的主体资格及广告内容。
9.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重点调查、项目抽查和群众举报等方式,针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围绕街头门店、商务楼宇等重点区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非法集资信息。市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对已经设立的融资担保、小贷、典当、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等重点领域,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合规审计或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通过走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状态做到“五个掌握”,即掌握其工商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和营业地;掌握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特定关系人情况、联系方式和经常居住地;掌握其运行方式、融资规模、资金走向;掌握其公司运行状态和资产状况;掌握投资人对该企业的评价情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拟设立的上述机构,由所在地政府明确监管部门并承诺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大股东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从事非法集资,依法合规经营,自担风险。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监测排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应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生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第一时间报告市领导小组。
四、加强日常监管
10.严格风险高发行业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高发行业的登记管理,依法把握准入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风险高发重点领域,辖区主要商务楼宇、科技园区、招商中心等重点区域,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源头防控。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对一般工商企业,要运用事前使用信用承诺、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建立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12.发挥第三方社会监督作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作用,尤其要在行业信息透明度和共享机制方面建立行业标准。规范、培育优质第三方评级与咨询机构,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第三方评级、社会监督的多元市场监管格局。
13.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严格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银发〔2015〕221号》(银发〔2015〕221号)要求,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和监测平台,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工商注册登记、网站备案和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加大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依法打击稳妥处置风险案件
14.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率;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在案件处置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方法,依法合规、稳妥处置,对辖区内、行业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按时报送案件核查、处置工作情况,不得误报、瞒报、迟报案件信息。
15.加强分工协作。按照办案、维稳、资产处置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总体协调,公检法依法办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属地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落实维稳”的原则,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处置和维稳工作合力,尤其是加大非法集资陈案处置力度,推动尽快结案。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6.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市级层面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落实的生动深入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17.形成多方联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市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定期提供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菜单。全市每年在市、县两级新闻媒体开展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报道不低于10次,省级媒体开展宣传报道不低于2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细化宣传方案,采用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公共交通车载广告等方法,在商务楼宇、酒店商场、社区、学校、工厂等场所加强宣传教育。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媒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投资风险教育工作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义务,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七、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18.完善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制度和程序。推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加快制定市县两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案件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各级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
19.夯实基层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领导小组组织架构,成立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部门和人员从事日常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20.开展年度考评。每年度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考评。其中,对县(市)区、开发区的考评结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对因非法集资处置不力、风险排查不到位、行业监管弱化、不执行省市处非办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导致发生较大风险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20人以上重复非正常上访的,对所在地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中处非工作评分予以顶格扣分。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1.强化培训指导。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常见手法曝光、新型风险警示等培训指导工作,为建立专业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领导小组要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合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点任务分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1

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及新闻网站加强广告管理。

市委宣传部

2

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事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市金融办

3

对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认真审查投资人身份、公司经营范围、出资情况,履行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双随机抽查的义务;对投资咨询行业、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

4

对典当、融资租赁行业、商业保理公司、商品现货市场进行监管。

市商务局

5

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市公安局

6

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

对经省发改委备案且注册地为合肥市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管,做好创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

8

对审批管理的民办院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

10

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市房产局

1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合作社进行监管。

市农委

12

对建设领域进行监管。

市城乡建委

13

对涉林领域进行监管。

市林业和园林局

14

协助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信息,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5

对网络平台、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介进行监测和筛选,坚决杜绝利用网络、短信等形式发布非法集资虚假宣传广告。

合肥移动分公司、合肥联通分公司、合肥电信分公司

16

推动实现工商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有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

17

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通过系统性和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社会效应;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方案;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

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同时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

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1

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

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

研究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23

认真落实有关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

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

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对非法集资主体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27

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做好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