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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整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整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综〔2012〕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土地整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河南省土地整治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土地整治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专家库的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土地、土壤、水利、电力、交通、林业、农业、地质、工程、造价、审计等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的人员,或者从事土地行政管理工作八年以上、职务在处级以上的在职或者退休的人员、从事土地整治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职务在职或者退休的人员。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 30岁-70岁。

  (三)熟悉有关土地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 专家入库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土地整治专家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盖章,提供职称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 入库专家可以参加河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规划设计、预算评审、项目竣工验收等土地整治工作。每项工作的参加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工作: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参与了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参与了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编制工作。

  (三)本人或者近亲属参与了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对专家参加土地整治相关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影响工作进行的。

  (四)违反规定,将需要保守秘密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向外透露。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专家库进行更新。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