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拟废止】
豫财社〔2009〕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征求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意见的通知》 ( 2024-07-04 )规定, 拟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一些规模较大、下属单位分散在不同统筹地区的企业,经总部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执行当地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对本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事务实行了单独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规范使用,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医疗(生育)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独管理单位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的通知》(豫财社[2002]16号)的规定,纳入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医疗(生育)保险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及时办理购领、核销手续。
二、单独管理单位开设或者变更医疗保险(生育)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做到月末无余额;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不得发生任何其他收入业务。基金的利息收入要定期从支出户转入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和挪用。
三、单独管理单位应按月将征收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由收入户全部划入财政专户。支出时由单独管理单位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经当地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用款申请,将基金拨入单独管理单位的支出户。
四、单独管理单位应要按照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要按照向同级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会计、统计报表。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六、各省辖市和相关单独管理单位应按照上述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有关工作。
本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