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170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支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功能,现将《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21日
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开展,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残疾人创业就业的专项资金,不包括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放管结合。根据预算管理规定,突出预算统筹管理,突出省级与地方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突出地方管理责任,优化全程服务方式,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公平公正,激励相容。充分发挥残疾人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引导残疾人参与社会公平就业。适度向困难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切实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精准施策,注重绩效。提高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注重政策对象的精准性,强化政策实施的效益性,突出就业扶持重点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注重以政策导向、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贫困残疾人就业脱贫、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引导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等补贴。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社会保险、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补贴;
(二)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建设、惠残助残农业项目补助;
(三)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
(四)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
(五)助学等其他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出。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给予岗位补贴,所安置人员必须实际上岗,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推进辅助性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和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等,根据其吸纳残疾人就业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第九条 创业扶持补助。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确需重复领取的,由各市、县(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同一残疾人累计领取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低保家庭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残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推进按比例就业。非福利性企业用人单位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残疾人在就业资金与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不得重复领取。各地应根据省级补助资金和年初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确定对残疾人个人或家庭、用人单位具体标准。各地可积极探索向社会购买残疾人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等方式,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福利和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残疾人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及工作推进需求,实行因素法分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依据地区残疾人就业、贫困状况、工作绩效和残疾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残疾人就业因素主要根据省级下达的残疾人创业就业年度任务情况按比例分配。
(二)贫困因素主要根据各市贫困县情况进行政策倾斜,加大残疾人群体就业扶贫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上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开展、资金配套及使用情况按比例分配。
(四)人口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实有残疾人人数情况按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按预算管理规定,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及时分配下达市(直管县)级财政部门并按年集中清算。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残联、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申报流程,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完善制度,强化基础管理,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基础管理和数据统计。各市残联、财政部门将年度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等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省残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发挥资金效益,扎实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省级将各地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绩效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要重视财政资金公开公示工作,不断完善公开公示流程,细化财政资金公示内容,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补助市县支出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审计、纪检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挤占或挪用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残联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