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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试行) 

一、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部署,以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土地要素保障,规范产业用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皖政〔2022〕54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产业用地地类界定。产业用地是指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本意见所称的产业用地特指普通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新型商务用地、科研产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100101)、二类工业用地(100102)和三类工业用地(100103)。本意见中高标准厂房专指位于一类工业用地上、适宜“生产上楼”且允许分割销售或转让的厂房,此类项目用地以下简称为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与工业生产紧密联系,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生产性咨询服务、产品展示销售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工业用地(1001)二级类下,新增新型工业用地(100104)三级类用地。

新型商务用地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与商务服务紧密联系,融合办公、研发、创意、设计、电商、技术服务等新型商务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商务金融用地(0902)二级类,进一步细分为商务办公用地(090201)和新型商务用地(090202)三级类用地。

科研产业用地是指企业类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用地。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科研用地(0802)二级类,进一步细分为一般科研用地(080201)和科研产业用地(080202)三级类用地。

三、产业用地规划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划定工业产业区块控制线,明确市区内工业用地布局结构和管控要求,提出新型工业用地在工业用地中控制比例和布局指引。新型工业用地优先在城区开发区、科大硅谷、新桥科创示范区、安徽自贸区合肥片区、滨湖科学城、安徽科技大市场成果转化示范区、高新区未来科技城、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新站高新区少荃湖片区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集聚区周边区域以及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选址。

除位于特殊区域内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使用的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其中,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不低于35%,厂房层数不低于4层。新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四、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要求。新型工业用地适宜引入研发机构、产业运营商、制造业总部、与工业生产紧密联系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项目。新型商务用地适宜引入文化创意、会展、民宿、康养、影视基地、非制造业总部等项目。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适宜引入产业运营商项目。科研产业用地适宜引入企业类科研机构(含研发企业总部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项目。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含安巢经开区,下同)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引入的产业用地项目提出准入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投资促进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会审,报经市政府批准,作为新型工业用地和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的供地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投资促进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会审,报经市政府批准,作为新型商务用地的供地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投资促进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会审,报经市政府批准,作为科研产业用地的供地依据。

五、产业用地供应管理。普通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科研产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按50年设定,新型商务用地最高出让年限按40年设定。

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应采取“标准地”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新型工业用地可采取“限地价,竞亩均固投”“限地价,竞亩均税收”“限地价,竞亩均产出”“限地价、竞亩均能耗”等方式确定竞得人。项目正式运营后,不能满足承诺事项的,由竞得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鼓励各地根据产业业态与生命周期,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普通工业用地与新型工业用地。支持各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

位于城市重要特定区域、具有重要功能性的新型商务用地与科研产业用地,可采用附带规划设计方案、基础设施要求、功能建设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的方式实施招拍挂方式供应。

六、产业用地价格管理。普通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新型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倍确定。若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起始价的0.7倍执行,但不得低于经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的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倍确定。

新型商务用地出让起始价暂按照同地段商业服务业用地评估价格的0.7倍确定。新一轮基准地价调整需单独制订新型商务用地基准地价,作为其土地出让起始价。

科研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暂按不低于同地段科研用地评估价格的0.7倍确定。新一轮基准地价调整需单独制订科研产业用地基准地价,作为其土地出让起始价。

七、存量工业用地升级为新型工业用地管理。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用地单位)向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2.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查原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等约定及履约情况,根据该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组织核查业态调整方案,对用地规划、消防、安全、环保等条件及新业态下投入产出指标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业态调整方案集中公示,并报市政府同意。4.用地单位与用地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投资额、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及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其中经济指标不得低于合肥市最低标准。5.用地单位按用地剩余年限新型工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扣减用地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如为负数不退还原缴纳的土地价款,新型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八、产业用地产权登记。产业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进行登记,土地供应用途及不动产权登记均明确至三级地类,如为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需进行标注。

新型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新型商务用地上的产业用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

九、产业用地上建筑的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年限内,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以限对象的方式对高标准厂房按幢、层、间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最小单元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转让比例不高于总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60%。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厂房自持部分自不动产登记日起满5年可对外分割转让。

新型工业用地上的厂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对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确需分割产权的,在保持新型工业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对厂房部分按幢或层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最小单元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比例不高于总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新型商务用地上的产业用房,按幢或层或套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最小单元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分割转让比例不高于总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60%。

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拥有新型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新型商务用地上的产业用房、高标准厂房的优先回购权,当放弃优先回购权时,用地单位方可转让给同类性质企业。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对转让对象的审核,并与受让企业签订投入产出协议,转让后的投资和税收情况由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科研产业用地上建筑的产权分割转让需经市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批准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十、组织实施与有效期。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应指定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产业用地的实际用途、投入产出指标、转让转租行为的监管,对擅自改变产业用地用途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县(市)、安巢经开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意见。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印发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