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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合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合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合建〔2020〕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瑶海区绿管中心,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合肥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经营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跨区域经营概念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行为属于跨区域经营。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正、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不得超出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

二、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按照许可内容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需在已许可经营区域外经营的,必须在拟经营区域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并取得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为满足日常配送服务要求,企业应设置二级以上供应站,设置的三级供应站原则上只作为过渡使用。

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立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气源、设备设施、车辆、从业人员、实名制销售、应急抢险物资等情况的审查,确保企业能承担属地的应急抢修抢险和保供任务要求。

三、建立执法协助机制

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既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又要加强区域间执法协助配合。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原则上由气瓶流入地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包括行使建设领域行政处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委托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相关地区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协助工作完成后,协助部门应当书面回复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告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地燃气主管部门,由其协助办理部门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四、加强跨区域经营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对违规的跨区域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进行查处;要对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配送车辆、配送人员、自有钢瓶充装、入户安检等重要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供用气安全。

本意见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20-086)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