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26 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本文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2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