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7〕659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一律通过《税友2006》开具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凭证,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二ОО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