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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丽政发〔2019〕1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上级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浙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确保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到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三)鼓励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相关服务,事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后,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鼓励自主创业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地要充实创业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及奖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对成效突出创业园支持力度,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创业园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园建设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市本级企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对象扩展至毕业年度大学生。开展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探索创新就业见习模式,提高见习组织化程度。对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按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七)提高在丽高校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鼓励在丽高校提高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以在丽各高校2018年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为基础,2019年至2021年,当年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给予20万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确定。(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在丽各高校等参与)

  三、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九)开展失业人员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l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一)支持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培养。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形式委托高校、中职(技工)学校开展技术技能型学生定向培养。2019年至2021年,市本级企业事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招聘定向培养期1年以上的毕业生10名以上,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该企业履行合同满3个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委托定向培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二)深化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充分发挥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对市本级社区(村),经考核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三)加大社区(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岗位援助,社区(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2019年,全市社区(村)公益性岗位数达到1000个,在岗低收入农户和就业困难人员达到1000人。(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四)保障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对象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退休人员继续就业。试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市本级企业招用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参照普通企业职工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当地各项补贴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26 信息来源: 市府办


2019年2月2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各级部署。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家和省高度历来重视就业创业工作。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8〕50号),对做好当前形势下的就业工作做出了新的部署。其中省政府文件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二是应对形势挑战。当前,我市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与此同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可能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会带来的影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解决我市当前高素质劳动力需求与有效供给不足、高质量就业需求与劳动者自身能力不足之间的结构性矛盾,都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完善措施保障。三是回应企业关切。在市委、市政府去年开展的“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和今年开展的“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中,企业用工难题成为当前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针对企业的呼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掌握就业底数、认真研究对策,推动企业用工问题缓和,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意见》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意见》主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8〕50号),同时,参照借鉴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校企合作优化用工服务的若干实施意见》等兄弟市出台的政策意见,我市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政策举措,形成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三、《意见》出台希望达到什么目标效果?

  答:《意见》力求文稿精简、措施管用,在有所突破的同时兼顾合法性。全文从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鼓励自主创业就业、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四个方面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范围和补贴等标准,以务实管用的真招实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缓解压力和稳定岗位。

  四、《意见》的总体框架是怎么样的?

  答:本《意见》共4部分15条。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省《实施意见》明确的要求性条款,不再逐条罗列,统一为严格落实上级政策。此类意见主要是第一条,共1条。

  二是省《实施意见》中新明确的政策条款,摘录具体的操作性内容在文件中予以陈述,此类意见为第二、四、五、八、九、十、十四条,共7条。

  三是省《实施意见》未统一但有明确口子的,结合我市实际,对细则和标准进行明确。如《实施意见》明确“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我市政策明确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的60%提高至80%。共3条意见涉及此类情况,为第三、六、十二条。

  四是回应社会和企业关切,吸收借鉴兄弟市的政策意见,结合丽水实际,提出富有丽水特色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如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形式委托高校、中职(技工)学校开展技术技能型学生定向培养,对市级企业与院校开展合作符合条件的明确了补助标准。共5条意见涉及此类情况,为第六、七、十一、十三、十五条。

  五、《意见》与以现有就业创业政策相比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亮点:

  政策扶持重点“明”。《意见》全文紧紧围绕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特别突出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支持。一是加大对企业稳岗的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同时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而且又有望近期得到恢复的,加大返还力度。二是出台了专项支持企业用工、校企合作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形式委托高校、中职(技工)学校开展技术技能型学生定向培养,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定向委培费用补助。鼓励在丽高校提高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根据工作成效给予补助。三是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四是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提供就业相关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并明确了市本级补贴标准。

  政策对象范围“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部分政策覆盖范围,比如适当放宽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到市本级企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可扩展至毕业年度大学生。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等,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享受到公共政策福利。职业培训补贴享受对象扩展到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超龄员工。支持企业提介入员工招录,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培养并明确了补助标准。鼓励在丽高校提高毕业生留丽就业比例,并明确了补助标准。探索退休人员继续就业,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参照普通企业职工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扶持力度“大”。《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部分政策扶持力度。比如,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高至80%。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额度由原来的按照创业实体划分30万—50万,统一提高至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贴等。加大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明确了目标任务。支持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并根据成效给予奖补。

  六、具体政策的兑现和条件怎么规定?咨询应该找哪个部门?

  答:本意见各项扶持政策由对新增的扶持政策条款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所需资金按文中各条款明确渠道支付。任何企业和个人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丽水市就业管理局办公室,电话:2261216。

  七、《意见》的执行范围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意见除有具体施行时间的条款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遇有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