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人社〔2019〕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全面落实,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
丽政发〔2019〕18号)文件,我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本级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全面落实,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
丽政发〔2019〕1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补贴
1.申报对象
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
2.申报条件
(1)事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备;
(2)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劳动用工,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
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
4.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市场主体与招收用工企业签订的提供用工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招收用工企业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需提供高校毕业证书、高级工及以上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引进劳动用工人员的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社保缴费证明(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5.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2.申报条件
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市本级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其中,“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3.贷款额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原件二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以下申请人提供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②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
③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④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⑤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创办的创业实体证明材料之一(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副本;
③网络创业认定印证材料。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
(二)个人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报对象
已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且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2.申报条件
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第2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2年,第3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1年。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
(2)个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带动就业5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3.贷款额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原件二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创业大赛获奖证明材料或带动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创办的创业实体证明材料之一(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副本;
③网络创业认定印证材料。
(5)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申请人是否重点人群,按首次认定时情况核定,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
(三)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报对象
已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且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
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第2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2年,第3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1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
(2)小微企业带动就业20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3.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申报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原件二份;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附件4)(企业盖章,注明重点人群)原件一份;
(4)招用重点人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招用重点人群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7)入驻孵化基地印证材料原件(入驻科技孵化器或创业孵化基地企业需提供);
(8)招用重点人群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②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
③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④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⑤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9)创业大赛获奖证明材料或吸纳就业社保缴纳凭证(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10)营业执照副本(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11)近一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核B级以上印证材料(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5.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认定结果。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报对象
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2.贴息条件
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
3.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银行出具)一份。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贴息核定结果。
(五)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报对象
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2.贴息条件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2)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
3.申报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原件一份;
(2)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银行出具)一份。
4.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贴息核定结果。
三、青年就业见习扶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1.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市本级用人单位。
2.申报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2)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3)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
3.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7)原件一份;
(2)单位业务经办委托书原件一份。
4.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认定结果。
(二)就业见习补贴
1.申报对象
市本级接受见习人员的见习基地。
2.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
(2)接受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参加见习。
3.补贴标准
(1)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 80%。
(2)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须为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保险费用每名见习人员最高补贴300元。
(3)见习期满补缴养老保险补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4.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8)原件一份;
(2)《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9)原件一份;
(3)相关学历(或学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①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
②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
③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④毕业年度学籍证明(毕业年度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学生需提供);
(4)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财务记账凭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5)见习协议复印件一份;
(6)综合商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7)见习考核意见(见习单位出具)复印件一份;
(8)招用人员的补缴养老保险凭证(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9)失业青年的失业登记证明(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5.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申报对象
市本级企业职工。
2.申报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3)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补贴。
3.补贴标准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2)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4.申报材料
(1)《浙江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10)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五、支持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培养补贴
1.申报对象
委托高校、中职(技工)学校定向培养的技术技能型学生的市本级企业。
2.申报条件
(1)事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备;
(2)2019年至2021年,招聘定向培养期1年以上的毕业生10名以上,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该企业履行合同满3个月。
3.补贴标准
按企业实际支付委托定向培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企业与高校、中职(技工)学校签订的定向培养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与招聘的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招聘的定向培养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支付合作培养费用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六、有关说明
(一)同时符合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补贴和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补贴申领条件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只能选择一项补贴进行申报,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贴。
(二)见习基地认定后有效期为两年,续期需重新申请认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市本级企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对象扩展至毕业年度大学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3.《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4.《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6.《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7.《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申请表》
8.《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9.《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10.《浙江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
《丽水市本级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9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一、制定背景
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 丽政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就业创业政策相关业务办理,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政策内容
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 丽政发〔2019〕18号)涉及的新增或调整的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明确具体办理要求,包括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具体的政策内容有以下十一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补贴: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劳动用工,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市本级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个人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已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且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在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或个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带动就业5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2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2年,第3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1年。
(四)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已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且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在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或小微企业带动就业20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2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2年,第3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1年。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
(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
(七)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就业见基地:
(八)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 80%。见习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须为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保险费用每名见习人员最高补贴300元。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九)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符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和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的条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1000元、1500元、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十)支持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培养补贴:委托高校、中职(技工)学校定向培养的技术技能型学生的市本级企业,2019年至2021年,招聘定向培养期1年以上的毕业生10名以上,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该企业履行合同满3个月,按企业实际支付委托定向培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南明山街道户籍的参保职工登记失业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户,按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次领取失业金月数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
三、政策衔接
2019年2月7日(含)以后发生的就业创业行为,政策业务办理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就业创业行为,政策业务办理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