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数据管税”管理模式的公告【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废止】 |
2017年9月28日 |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
首段: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和《浙江省国税系统数据管税工程实施方案》(浙国税发〔2017〕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实名办税+数据管税”管理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其他事项 (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
首段: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决定推行“实名办税+数据管税”管理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
2 |
2010年12月13日 |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0年第3号 |
首段:从2010年12月20日起,由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征缴 三、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和银行三方征缴数据信息实时联网 八、市区社保费“参保登记、缴费登记”联合办理点和联系电话 九、本公告由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首段:从2010年12月20日起,由湖州市税务局直接征缴 三、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三方征缴数据信息实时联网 八、市区社保费“参保登记、缴费登记”联合办理点和联系电话内容删除 九、本公告由湖州市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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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年10月13日 |
附件中:第十三条(四)纳税人应根据《应税房产计税价格核定表》,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申报房屋情况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6《应税房产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第二段,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盖章处机构名称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 |
附件中:第十三条(四)纳税人应根据《应税房产计税价格核定表》,在浙江省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申报房屋情况登记 第十五条 删除 附件6《应税房产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第二段,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税务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盖章处机构名称“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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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 |
2007年7月3日 |
湖地税计〔2007〕72号 |
附件中:各地方税务局要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停止使用的宣传工作,减少由于税收政策变化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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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局要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停止使用的宣传工作,减少由于税收政策变化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
5 |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7月31日 |
湖地税发〔2006〕70号 |
1.第二条,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普通住宅的,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附件省局通知中: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3.附件总局通知中: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
1.第二条,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个人转让住宅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附件省局通知中:具体比例授权各市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3.附件总局通知中: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局或者省级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