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以一个采矿权为单元编制一份合并方案。方案名称统一为: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的情形包括:
1.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
2.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
3.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
4.重新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方案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规定执行。在方案编制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四)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三、方案审查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将方案报具有相应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出让登记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同步委托。
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审查费用列入本部门预算,不得另行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二)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方案审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作出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负责方案审查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方案的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委托评审机构。
方案评审机构要严格评审过程管理,与方案编制单位实行回避制度,做好合规性检查、评审专家组织、评审资料档案归档等工作。
(四)方案评审机构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正地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通过省级监管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五)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方案评审机构在方案评审过程中,认为矿山地质环境或土地复垦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应组织实地踏勘核实。
评审专家应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有关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修复相关规划,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六)方案评审机构应对通过的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机构评审意见书并盖章确认后,将方案审定稿、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七)负责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机构评审意见书后,应及时组织对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提交的方案评审意见等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方案评审结果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负责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并做好方案审定原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审定稿等材料上传至省级监管系统。
四、监督检查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照方案及年度报告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自出让登记的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自然资源厅在第二年度组织有关专家对上一年度全省已审定的方案进行随机抽样检查,重点对方案编制、评审、审核、公示、归档等环节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填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并予以公示。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
(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采矿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材料目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日
附件
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材料目录
1.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规定编制的方案文本、附图、附表及其他附件
2.删除涉密信息后的方案及其附图、附表电子文档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
4.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5.矿山所在地政府对土地权属以及方案所涉及基础数据真实性证明
6.方案编制单位对方案所涉及基础数据真实性承诺
7.其他资料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02
一、相关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矿产资源开采要全面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把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贯穿采矿全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我厅在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号)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形成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自然资源部令5号);
(四)《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
(五)《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矿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6号);
(六)《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0〕1号);
(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
明确了需编制和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情况以及编制的要求。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编制方案。采矿权变更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原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重新修编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修编方案。
(三)方案审查。
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批。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将方案报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职责同时委托。
二是明确了方案评审机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与方案编制单位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明确了审查程序。1.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方案材料后作出初步审查。2.方案评审机构公平公正地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确定。3.方案评审机构对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机构评审意见书,将材料报送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4.负责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资料形式审查后,公示方案评审结果。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并做好系统上传和归档工作。
四是明确了方案评审要求。评审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组织实地踏勘核实,并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有关要求提出评审意见。
(四)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了矿山企业应当依据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明确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照方案及年度报告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自出让登记的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在第二年度组织有关专家对上一年度全省已审定的方案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三是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填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并公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7月3日起正式施行。浙土资规〔2017〕1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王洁
电话:0571-88877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