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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常住建〔2023〕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二、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栋申领预售许可证。

三、已完成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所涉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四、“商品住房项目在价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规定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