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信用办、衢州市营商办、省级有关单位:
2023年2月3日
附件1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
一、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定义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是指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根据国内外通行做法和专家建议,考虑公众的可识别性,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划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每周更新一次。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也可作为基础性信息依法有序公开共享,供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二、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一)综合性。设计多个维度,综合全面反映评价主体公共信用水平。
(二)重要性。从每个维度中选取具有代表性、对评价主体公共信用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指标。
(三)公共性。评价使用的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四)可得性。在设计指标时充分考虑数据产生的连续性和可获取性。
三、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画像
基于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五大要素刻画个体工商户的公共信用形象(详见下图)。
基本情况 |
社会责任 |
遵纪守法 |
管治能力 |
金融财税 |
![]() |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模型设计示意图
四、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模型总分1000分,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参照行业内相关权重配置规则,应用专家打分法,对一、二、三级指标分别确定权重。其中,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90分、145分、60分、320分、185分。具体见下表: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
一级指标 |
权重1 |
二级指标 |
权重2 |
三级指标 |
权重3 |
指标说明 |
数源部门 |
基本情况 |
290 |
经营者信息 |
250 |
经营者严重失信 信息 |
55 |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 |
有关部门、法院系统 |
经营者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
45 |
经营者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
法院系统、有关部门 |
||||
经营者金融逃废债信息 |
20 |
经营者金融逃废债信息 |
金融部门 |
||||
经营者重点监管 信息 |
20 |
经营者被各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信息 |
有关部门 |
||||
经营者行政处罚 信息 |
45 |
经营者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
有关部门 |
||||
经营者名下关联主体吊销信息 |
45 |
经营者名下其他个体工商户因违规经营被吊销的信息 |
市场监管部门 |
||||
经营者行政管理不良信息 |
20 |
经营者未构成行政处罚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信息 |
有关部门 |
||||
经营信息 |
40 |
经营异常信息 |
20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
市场监管部门 |
||
非正常户信息 |
20 |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信息 |
税务部门 |
||||
金融财税 |
145 |
金融信息 |
105 |
融资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
45 |
有无与融资信贷领域相关的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
法院系统、有关部门 |
融资刑事犯罪信息 |
60 |
有无与融资信贷领域相关的刑事犯罪记录信息 |
法院系统、有关部门 |
||||
税费信息 |
40 |
社保缴纳信息 |
20 |
社保费用欠缴信息 |
税务部门 |
||
税收缴纳信息 |
20 |
税收欠缴信息 |
税务部门 |
||||
管治能力 |
60 |
产品质量信息 |
20 |
监督抽查信息 |
20 |
工程质量、产品(食药品)等监督抽查结果信息 |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 |
安全生产信息 |
20 |
安全生产隐患信息 |
20 |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信息 |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 |
||
社会监督信息 |
20 |
投诉举报信息 |
20 |
因预付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违规经营等被投诉举报且被核实认定的信息 |
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
||
遵纪守法 |
320 |
行政管理信息 |
140 |
行政处罚信息 |
45 |
行政处罚信息 |
有关部门 |
行政强制信息 |
55 |
行政强制信息 |
有关部门 |
||||
行政事项承诺信息 |
20 |
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但未履行的信息 |
有关部门 |
||||
其他行政认定不良信息 |
20 |
不构成行政处罚,但经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
有关部门 |
||||
司法处理信息 |
125 |
其他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
45 |
除失信被执行人外,未履行生效裁判的信息 |
法院系统、有关部门 |
||
其他刑事犯罪信息 |
60 |
除融资领域外,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
法院系统、有关部门 |
||||
虚假诉讼信息 |
20 |
被法院认定的且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信息 |
法院系统 |
||||
严重失信信息 |
55 |
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
55 |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
有关部门、法院系统 |
||
社会责任 |
185 |
公益慈善信息 |
70 |
志愿服务信息 |
35 |
参加志愿服务信息 |
省文明办、团省委 |
慈善捐赠信息 |
35 |
慈善捐赠信息 |
省红十字会、民政部门 |
||||
守信激励信息 |
115 |
红名单信息 |
60 |
列入红名单信息 |
有关部门 |
||
荣誉奖励信息 |
55 |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信息 |
有关部门 |
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方法
根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评分规则。
第一步,判断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根据指标数据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将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分为正向相关和负向相关两类。
第二步,计算指标得分值。根据指标基本特征和评价数据的分布情况以及对公共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对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出指标得分值xn。
第三步,综合计分:
f(x)=n=1mxn
其中,xn为指标得分值;m为指标项数。
第四步,结果分布校验。对主体评价得分结果分布进行校验,校验通过,输出评分结果;否则,返回第二步重新计算,直到评价得分结果的分布校验通过。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省供销社、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综合执法办、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省妇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烟草浙江省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红十字会、浙江省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