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的通知
鄂市监竞争规〔2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2024-07-11》规定,继续适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等规定,制定本收费公示办法。
第二条 供电部门没有直抄到户而代收代缴电费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
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
第四条 转供电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示的内容,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五条 转供电主体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转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转供电主体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转供电主体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接受抽查的转供电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不予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八条 转供电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省局针对前期转供电环节代收费用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为做好《公示办法》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在去年的转供电环节收费督查巡查中,有些地方对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主要任务中的实行转供电代收电费公示应如何理解和执行存疑。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细化转供电代收电费公示内容。指导转供电主体在收费过程中涉及的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公示的方式等。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经过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及转供电主体、客体的调研,现拟定本办法,已通过我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协会征求意见。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送审稿)》先后面向机关各处室、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
(一)第三条第二款:“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电力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建议增加向终端用户公示分摊电价、电量和电费要求。(对表述进行调整后基本予已采纳)
(二)第四条:建议删除“报送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采纳)
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就以上2条修改建议与反馈意见单位、处室进行了沟通,除个别地方进行细节调整外,基本予以了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