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8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强化服务前移,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依据《
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结合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公共空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节程序】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程序包括工程放线(简称“放线”)、规划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其中规划验线包括灰线复核(简称“复核”)和覆土前的验线(简称“验线”)。
第四条【申请方式】建设单位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管线”微信公众号,在线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放线、复核、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
暂不具备在线申请条件的区域,可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办理。
第五条【分段办理】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管线工程可视实际情况分段申请放线、复核、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
第二章放线与复核
第六条【放线方式选择】现场放线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开展,建设单位在申请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即应明确选择其中一种现场放线方式。
(一)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由政府采购的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免费放线服务(简称“免费放线”),通过严格放线质量管控,实现放线、复核环节“合二为一”,做到流程精简、效能提升。
(二)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放线(简称“自行放线”)。
第七条【现场放线与复核】施工现场清查完毕,具备放线条件方可实地放线。
建设单位选择“免费放线”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安排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许可的管位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放线并形成《管线工程放线测量成果报告》,此放线方式免于办理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复核。
建设单位选择“自行放线”的,自行委托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许可的管位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形成《管线工程放线测量成果报告》后,建设单位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安排测绘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现场责成整改,建设单位在整改后重新申请复核。
第八条【放线交接】放线(复核)完成后,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既有道路内的管线工程)、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公共绿地内的管线工程)等,对放线(复核)点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管线工程放线(复核)交接单》(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验线
第九条【验线方式选择】 管线覆土前的验线有两种方式,分别为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验线与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如采取告知承诺制验线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放线交接单时签署《管线工程施工承诺书》(附件2)
第十条【验线测量】管线敷设后、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开展跟踪测量,填写《管线工程跟踪测量(覆土前)复测单》(附件3),跟踪测量完成后形成一整套完备的《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成果报告》。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制验线】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制验线的,自行组织管线覆土前的验线并完成跟踪测量后,持《管线工程放线(复核)交接单》《管线工程施工承诺书》《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成果报告》,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窗口收到申请后,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的,即时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材料不完备的,当场反馈补正。
第十二条【部门组织验线】建设单位选择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的,应在管线覆土前持《管线工程放线(复核)交接单》《管线工程(覆土前)跟踪测量成果报告》,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单位前往现场测量验线。符合要求的,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在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三条【验线抽查】对告知承诺制验线的管线工程,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小于5%的案卷数量比例进行抽查,并形成《管线工程告知承诺制验线抽样检查记录单》(附件4),查验其实施过程中程序履行情况和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对未依法履行程序,或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由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测量成果汇交
第十四条【竣工测量】管线工程覆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并形成《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成果报告应符合《南京市交通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试行)》。
第十五条【成果汇交】管线竣工测量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成果汇交至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按照汇交数据入库标准对数据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电子数据汇交回执单》;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汇交。
第五章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规划核实申请】管线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持《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电子数据汇交回执单》《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等材料向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七条【规划核实办理】
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线工程实施规模、管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一)下列情况的实施管线规模,可认定为符合规划要求:
1.实施管线规模与规划许可一致的;
2.实施管线规模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
(二)下列情况的实施管线管位,可认定为符合规划要求:
1.实施管线管位与规划许可一致的;
2.实施管线管位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与相邻管线位置次序关系未发生变化,且管线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的;
3.实施管线管位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与相邻管线位置次序关系未发生变化,管线间距虽不符合规范要求,但建设单位签署《管线安全承诺书》(附件5)并履行安全承诺的。
实施管线规模与管线管位均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书》。
实施管线规模或管线管位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对城市规划没有重大影响的,经建设单位履行安全承诺和处罚程序后予以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书》;实施管线规模或管线管位不符合规划要求,且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程序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放线、复核、验线、测量成果汇交等程序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的要求由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认定意见,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第六章其它
第十九条【特殊管线】长输油气管线工程因涉及重大安全影响,应按照建设单位自行放线、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核与验线、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等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豁免工程】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免于办理规划审批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地下管线应急抢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将管线地理空间信息汇交至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宁规字〔2016〕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管线工程放线(复核)交接单
2.管线工程施工承诺书
3.管线工程跟踪测量(覆土前)复测单
4.管线工程告知承诺验线抽样检查记录单
5.管线安全承诺书
关于《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简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流程,我局印发了《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宁规字〔2016〕331号)同时废止。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破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矛盾问题,优化完善环节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效率?我局在大量现场调研、切准矛盾问题、聚焦服务前移、研究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流程进行了改革优化,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
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苏信用发〔2020〕5号);
6.《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
7.《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字〔2020〕456号)。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公共空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二)合并放线、验灰线环节
加强对工程放线的监督管理,将原来管线工程开挖前“建设单位负责放线、规划资源部门组织验灰线”两个环节合二为一,精简优化为“规划资源部门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放线”一个环节,切实为建设单位节省了放线投资和负担,大大简化了建设单位办事流程。同时,将放线点位与建设单位、道路挖掘管理等部门在现场进行交底,形成部门间一套体系,极大保障了放线的准确性和道路开挖信息的一致性。
(三)建立复验的告知承诺制
针对地下管线建设与交通通行压力间的矛盾,在复验环节推行开展告知承诺制验线,在建设单位作出管线工程按图施工、安全措施到位、管线空间信息准确等事项承诺的前提下,将管线覆土前的复验,由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复验,改革为建设单位自主复验。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规划资源部门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当场核发验线合格书。一方面,消除了管线复验程序办理与交通恢复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大幅提升了审批效率,在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提高管线工程复验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四)实施规划核实的分类处置
结合管线工程现场施工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现状地下管线分布的不确定性、管线敷设与沟槽施工误差的普遍性,对管线工程规划实施中常见的各类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在管线实施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情况下,分类明确规划核实处置重点,突出管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考虑到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影响规划的轻微调整,不需要进行整改或处罚的情形,允许在不对相邻管线产生安全影响的前提下,予以通过规划核实,有效提高规划监督的可操作性。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开展复验的管线工程,规划资源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移交城管部门严格查处处罚,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严格信用惩戒。进一步强化了规划核实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放线、复验、验线、测量成果汇交等程序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