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大中型工程(规划)项目分类表
项目类别 |
类型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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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质 与矿产地质 调查与勘查 |
大型 |
比例尺小于等于1:5万地质调查,合同金额≥200万元; 比例尺大于1:5万专项地质调查,合同金额≥150万元; 比例尺大于等于1:5万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合同金额≥300万元; 矿床探明资源储量达中型以上金属矿产勘查,大型以上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或合同金额≥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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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比例尺小于等于1:5万地质调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比例尺大于1:5万专项地质调查,合同金额≥50万元; 比例尺大于等于1:5万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合同金额≥100万元; 矿床探明资源储量达小型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中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或合同金额≥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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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
大型 |
治理合同金额≥2000万元;勘查合同金额≥50万元;设计合同金额≥40万元;勘查设计合同金额≥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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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500万元≤治理合同金额<2000万元;20万元≤勘查合同金额<50万元;20万元≤设计合同金额<40万元;40万元≤勘查设计合同金额<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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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 |
大型 |
比例尺小于等于1:5万区域或供水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查:合同金额≥200万元; 区域或重大工程地质勘查(察):合同金额≥300万元; 县(市、区)级以上城市地质调查:合同金额≥200万元; 县(市、区)级以上地质环境与灾害地质调查与评价:合同金额≥100万元; 地质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合同金额≥200万元; 县(市、区)级以上地质环境监测:合同金额≥100万元; 县(市、区)级以上地质资源调查或勘查:合同金额≥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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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区域或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区域或重大工程地质勘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区域或专项城市地质调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区域或专项地质环境与灾害地质调查与评价:合同金额≥50万元; 地质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合同金额≥100万元; 区域或专项地质环境监测:合同金额≥50万元; 区域或专项地质资源调查或勘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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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技术与工程 (含地基基础、井巷工程) |
大型 |
钻探、坑探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地基基础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井巷工程:合同金额≥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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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钻探、坑探工程:300万元≤合同金额<500万元;地基基础工程:1000万元≤合同金额<5000万元;井巷工程5000万元≤合同金额<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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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探工程 |
大型 |
工程物探:采用2种以上物探方法,物探合同金额≥100万元;矿区物探:采用2种以上物探方法,物探合同金额≥50万元;化探:合同金额≥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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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工程物探:采用2种以上物探方法,30万元≤物探合同金额<100万元;矿区物探:采用2种以上物探方法,20万元≤物探合同金额<50万元;化探:20万元≤合同金额<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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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工程 |
大型 |
省级以上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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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设区市(厅)级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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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程 |
大型 |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县级以上国土(土地)变更调查;设区市以上土地专项调查;跨县域国家、省重点线性工程或单个项目用地1000亩以上或设区市以上成片开发项目的土地征收与征用;县级以上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县级以上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县级以上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耕地资源质量分类;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工程信息化软件研发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土地整治单个项目面积在500亩以上;生态修复项目面积在2000亩以上;省级以上土地工程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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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县级以上土地专项调查监测;列入国家、省重点工程目录的其它项目和省级以下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和单个项目面积在200亩以上或县级成片开发项目的土地征收与征用;城乡宗地(50亩以上)价格评估,乡镇、村级或局部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县级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工程信息化软件研发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土地整治单个项目面积在200亩以上、500亩以下;生态修复项目面积在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设区市(厅)级土地工程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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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
大型 |
测绘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400万元;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地图编制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完成4个大型项目或8个中型项目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完成6种以上测绘仪器的检定/校准项目,且总台数≥500台;覆盖省域范围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权益管理类项目且合同金额≥300万元;省级以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省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工程(不含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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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测绘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100万元;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地图编制项目合同金额≥40万元;完成2个大型项目或4个中型项目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完成3种以上测绘仪器的检定/校准项目,且总台数≥250台;覆盖县(市、区)域以上范围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权益管理类项目且合同金额≥120万元;设区市(厅)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设区市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工程(不含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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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总体 规划 |
大型 |
国家、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中型 |
乡镇(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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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规划 |
大型 |
市县详细规划暂按原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市详细规划要求的大型规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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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市县详细规划暂按原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市详细规划要求的中型规划执行,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村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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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规划 |
大型 |
跨县(市、区)级以上区域或跨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设区市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自然保护地及区域发展等专项规划。设区市以上国土空间领域重大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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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县(市、区)级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自然保护地及区域发展等专项规划。县(市、区)级以上国土空间领域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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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规划 |
大型 |
省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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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设区市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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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城乡规划体系 |
城镇 体系 规划 与城 市总 体规 划 |
大型 |
国家、省级城镇体系规划;设区市及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分区规划。 |
中型 |
镇区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规划、人口规模1万以上的村庄规划;规划面积10-20平方公里的分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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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详细 规划 |
大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新城区的、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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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在1-5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城市新区的,规划面积在2-10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开发区的,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在0.1-1.0平方公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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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规划 |
大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总体城市设计,设区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国家级、省级、设区市及县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国家级、省级、设区市及县级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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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设区市一般地区及县级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县(市、区)级以上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风景区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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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
总体 规划 |
大型 |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中型 |
乡、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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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规划 |
大型 |
县(市、区)级以上土地整治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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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乡、村级土地整治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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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与技术 |
大型 |
技术支撑类或服务类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调查监测类或工程施工类项目合同金额≥500万元;国务院审批的用海用岛论证项目;海洋技术信息化软件研发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省级以上海洋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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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技术支撑类或服务类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调查监测类或工程施工类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论证项目;海洋技术信息化软件研发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设区市(厅)级海洋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注:除上述分类标准以外的项目属于小型项目。
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
控制项 |
思想道德¨ |
专业理论¨ |
经历能力¨ |
年度考核¨ |
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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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控制项为评价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经历能力、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4项组成。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予推荐。 (1)思想道德: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有《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2)专业理论: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条的规定。 (3)经历能力: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一条的规定。 (4)年度考核: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5)继续教育:根据《评价条件》第九条的规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5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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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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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赋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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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173 |
工程 60 |
大型项目 |
主持20分,为主15分,参与(第4-8名10分,其他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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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项目 |
主持15分,为主10分,参与(第4-6名5分,其他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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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项目 |
主持5分,为主3分,参与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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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工程主要包括符合《评价条件》附件1所列的相关专业工作。 (2)只有小型工程项目业绩,或没有主持和为主经验,只有参与项目经验的,最高不超过40分。 (3)如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因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60分;但近4年工作单位调动3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50分。 (4)本项最多提交10项代表性工程项目业绩。除产品质量检验/样品检测、仪器检定/校准项目类型外,每项代表性工程项目业绩只能对应一个项目合同或立项。1个仪器检定/校准项目可以对应多台设备,提供每种设备检定报告至少1份,各种设备主持、为主、参与完成的总数由工作所在测绘计量授权单位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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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15 |
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
参与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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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 |
参与(第1-10名15分,11-20名10分,21-30名7分,其他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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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
参与(第1-10名15分,11-20名10分,21-30名7分,其他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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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 |
主持10分,为主7分,参与(第4-6名5分,其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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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
主持5分,为主3分,参与(第4-6名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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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
主持3分,为主2分,参与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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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同一项目与子课题计分选最高分,不重复积分。 (2)本项最多填报3个代表性科技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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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报告 5 |
大型项目技术报告 |
编写为主5分,第4-5名3分,第6-7名2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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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项目技术报告 |
编写主持3分,为主2分,第4-5名1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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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项目技术报告 |
编写主持1分,为主0.5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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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同一项目技术设计与技术总结取最高分,不重复积分。 (2)技术审核、技术批准不得分。 (3)规模:对于工程项目,对应其大中小型;对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为大型,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为中型,其他为小型。 (4)本项最多填报3项代表性技术报告,总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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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5 |
省部级 |
为主4分,第4-5名3分,第6-9名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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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厅)级 |
主持3分,为主2分,第4-5名1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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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
主持2分,为主1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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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被评为省部级优秀调研报告加3分;设区市(厅)级优秀调研报告加2分;县(市、区)级优秀调研报告加1分。多次获得不同等级优秀的,取最高等级得分,不重复积分。 (2)本项最多填报3项代表性调研报告,总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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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 20 |
省部级、副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 |
额定获奖人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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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 |
额定获奖人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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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 |
序(1-3)20分,序(4-6)15分,序(7-9)10分,其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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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
序(1-3)15分,序(4-6)10分,序(7-9)5分,其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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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 |
序(1-3)10分,序(4-6)5分,序(7-8)3分,其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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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科技进步三等奖 |
序(1)5分,序(2-3)3分,序(4-6)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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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最多填报3个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2)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专利奖(排名前15)金奖或银奖、省专利奖金奖(排名前15)的,参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赋分。 (3)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排名前15)、省专利奖(排名前15)银奖或优秀奖的,参照全国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赋分。 (4)科学技术奖类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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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程奖 10 |
全国行业优秀工程金奖以上 |
序(1-3)10分,序(4-6)7分,序(7-10)5分,其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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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业优秀工程银奖 |
序(1-3)7分,序(4-6)5分,序(7-8)3分,其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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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业优秀工程铜奖 |
序(1)5分,序(2-3)3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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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优秀工程金奖 |
序(1-3)5分,序(4-6)3分,序(7-8)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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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优秀工程银奖 |
序(1-3)4分,序(4-5)2分,序(6-7)1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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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优秀工程铜奖 |
序(1)3分,序(2-3)1.5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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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行业优秀工程金奖 |
序(1)3分,序(2-3)1.5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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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行业优秀工程银奖 |
序(1)2分,序(2-3)1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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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行业优秀工程铜奖 |
序(1)1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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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最多填报3个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 (2)优秀工程奖类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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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10 |
发明专利 10 |
序(1)8分,序(2-4)6分,序(5-8)4分,其他2分,序(16)及之后不得分,本项累计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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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软著 4 |
序(1)2分,序(2-5)1分,其他0.5分,序(11)及之后不得分,本项累计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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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同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或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或不得分。 (2)专利处于申请期或公开状态,但尚未获得正式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的不得分。 (3)专利类总共累计最高10分,且每类最多填报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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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20 |
国家标准 |
起草排名序(1-10)20分,序(11-20)15分,序(21-25)10分,其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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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法规/规章 |
起草排名序(1-5)18分,序(6-10)13分,序(11-15)8分,其他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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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工法、省级法规/规章 |
起草排名序(1-5)15分,序(6-10)10分,序(10-15)5分,其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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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地方标准,省级技术导则/规程、设区市级法规/规章 |
起草排名序(1-3)10分,序(4-6)5分,其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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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标准、设区市(厅)级技术导则/规程 |
起草排名序(1-3)5分,序(4-6)3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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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每类最多填报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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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 20 |
转化金额≥150万元 |
序(1)20分,序(2-5)15分,序(6-9)10分,其他5分,序(16)及之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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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元≤转化金额<150万元 |
序(1)15分,序(2-5)10分,序(6-9)5分,其他3分,序(14)及之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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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万元≤转化金额<110万元 |
序(1)10分,序(2-4)5分,序(5-7)3分,其他2分,序(12)及之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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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转化金额<70万元 |
序(1)5分,序(2-4)3分,序(5-7)2分,其他1分,序(10)及之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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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符合本评价条件附件4第九款规定的内容。 (2)最多填报5项,总分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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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 8 |
发表在学术期刊(不含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被SCI、EI、ISTP等收录的论文 |
前3作者得8分,第4、第5作者得5分,其他作者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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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论文 |
前2作者得6分,第3作者得4分,第4、第5作者得2分,其他作者得1分。发表在副刊上的论文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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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论文 |
前2作者得4分,第3作者得2分,第4、第5作者得1分,其他作者不得分。发表在增刊、副刊上的论文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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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具有CN刊号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1作者得2分,第2作者得1分,其他作者不得分。发表在增刊、副刊上的论文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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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省级以上内刊准印证号的本专业内部资料性科技期刊发表的论文 |
第1作者得1分,第2作者得0.5分,其他作者不得分。发表在增刊、副刊上的论文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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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
最高8分(第6作者及之后不得分),按照评审判断其学术水平和作者排序情况,进行相应的综合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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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著 |
最高6分(第5作者及之后不得分),按照评审判断其学术水平和作者排序情况,进行相应的综合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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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著 |
最高4分(第4作者及之后不得分),按照评审判断其学术水平和作者排序情况,进行相应的综合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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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 |
主编、副主编(排名前3)的最高2分(其他编者最高0.5分),按照评审判断其学术水平和作者排序情况,进行相应的综合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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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提供论文或著作的,只能填报其中一种,且最多1篇代表作。 (2)按照1篇代表作的质量评价赋0-8分。 (3)论文未正式见刊或著作未正式出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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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8 |
本科 |
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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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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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学历学位满分为8分,最低为0分。本科得4分、硕士得8分,按照最高学历、学位赋分,不累加。 ①学历和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但最高学历(学位)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该学历(学位)不作为本项得分依据。 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本项也不得分。 ③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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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5 |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 |
设区市(厅)级个人荣誉 |
县(市、区)级个人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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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3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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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个人荣誉主要指各级党政机关评选并表彰的先进个人、先进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等荣誉,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类人才称号。 (2)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3)荣誉证书、表彰文件中没有个人署名的集体荣誉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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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0 |
在山区26县工作年限 |
驻镇规划师或地质队员“驻县进乡”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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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年 |
15-20年 |
21年以上 |
2-4年 |
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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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4分 |
6分 |
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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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加分仅适用目前在山区26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对象。加分工作年限指在山区26县实际工作的年限,以往工作经历中非山区26县的工作年限不纳入统计。 (2)驻镇规划师是指按照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驻镇规划师制度的指导意见》,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建立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通知》,由乡镇(街道)所选聘的驻镇村规划师;“驻县进乡”地质队员是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部署千名地质队员“驻县进乡”行动中的地质队员。时间按照时间年限计算。 (3)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对象需在“个人述职”中对山区26县的工作经历,或驻镇规划师、“驻县进乡”工作经历进行简要说明,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
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
控制项 |
思想道德¨ |
专业理论¨ |
经历能力¨ |
年度考核¨ |
继续教育¨ |
面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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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控制项为评价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经历能力、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和面试成绩等5项组成。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予推荐。 (1)思想道德: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有《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2)专业理论: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三条的规定。 (3)经历能力: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四条的规定。 (4)年度考核: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5)继续教育:根据《评价条件》第九条的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5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6)面试成绩:需要面试者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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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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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赋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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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173 |
工程 60 |
大型项目 |
主持20分,为主15分,参与(第4-8名10分,其他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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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项目 |
主持10分,为主5分,参与(第4-6名3分,其他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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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项目 |
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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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工程主要包括符合《评价条件》附件1所列的相关专业工作。 (2)没有主持或为主项目经验,只有参与项目经验的最高得40分 (3)如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因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60分;但近5年工作单位调动3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50分。 (4)本项最多提交10项代表性工程项目业绩。除产品质量检验/样品检测、仪器检定/校准项目类型外,每个代表性工程项目业绩只能对应一个项目合同或立项。1个仪器检定/校准项目可以对应多台设备,提供每种设备检定报告至少1份,各种设备主持、为主、参与完成的总数由工作所在测绘计量授权单位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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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15 |
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
参与(第1-30名15分,第31-60名12分,第61-80名9分,其他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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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子课题 |
为主15分,参与(第4-8名12分,第9-15名9分,第16-25名6分,其他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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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 |
为主15分,参与(第4-8名12分,第9-15名9分,第16-20名6分,其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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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
为主15分,参与(第4-8名12分,第9-15名9分,第16-30名6分,其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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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子课题 |
主持10分,为主8分,参与(第4-8名6分,第9-15名4分,其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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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 |
主持10分,为主7分,参与(第4-6名5分,第7-8名3分,其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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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
主持5分,为主3分,参与(第4-6名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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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
主持3分,为主2分,其他参与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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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同一项目与子课题计分选最高分,不重复积分。 (2)本项最多填报5个代表性科技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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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报告 5 |
大型项目技术报告 |
编写主持3分,为主2分,第4-5名1分,第6-7名0.5分,其他0分;审核主持2分,为主1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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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项目技术报告 |
编写主持2分,为主1分,第4-5名0.5分,其他0分;审核主持1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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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同一项目技术设计与技术总结取最高分,不重复积分。 (2)同一项目技术审核与编写取最高分,只能报一种,不重复积分。 (3)技术批准不得分。 (4)规模:对于工程项目,对应其大中小型;对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为大型,省部级一般科技计划项目为中型,其他为小型。 (5)本项最多填报3项代表性技术报告,总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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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5 |
省部级 |
为主4分,第4-5名3分,第6-9名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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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厅)级 |
主持3分,为主2分,第4-5名1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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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
主持2分,为主1分,其他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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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被评为省部级优秀调研报告加3分;设区市(厅)级优秀调研报告加2分;县(市、区)级优秀调研报告加1分。多次获得不同等级优秀的,取最高等级得分,不重复积分。 (2)本项最多填报3项代表性调研报告,总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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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 20 |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副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
额定获奖人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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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副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
序(1-3)20分,序(4-6)15分,序(7-9)10分,其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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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 |
额定获奖人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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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副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
序(1-3)15分,序(4-6)10分,序(7-9)5分,其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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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学会一等奖 |
序(1-3)10分,序(4-6)5分,序(7-9)3分,其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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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学会二等奖 |
序(1)6分,序(2-4)4分,序(5-8)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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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学会三等奖 |
序(1)4分,序(2-3)2分,序(4-6)1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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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最多填报5个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2)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专利奖(排名前15)金奖或银奖的,参照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赋分。 (3)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排名前15)、省专利奖(排名前15)金奖或银奖的,参照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赋分。 (4)获得省专利奖优秀奖(排名前15)的,参照副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赋分。 (5)科学技术奖类最高20分,获奖类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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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程奖 10 |
全国行业优秀工程金奖以上 |
序(1-3)10分,序(4-6)5分,序(7-10)3分,其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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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业优秀工程银奖 |
序(1-3)6分,序(4-6)3分,序(7-8)2分,其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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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业优秀工程铜奖 |
序(1)4分,序(2-3)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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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优秀工程金奖 |
序(1-2)4分,序(3-4)3分,序(5-7)2分,其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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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优秀工程银奖 |
序(1)3分,序(2-3)2分,序(4-5)1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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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优秀工程铜奖 |
序(1)2分,序(2-3)1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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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行业优秀工程金奖 |
序(1)2分,序(2-3)1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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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行业优秀工程银奖 |
序(1)1分,其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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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最多填报5个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 (2)优秀工程奖类最高10分,获奖类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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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10 |
发明专利 10 |
序(1)8分,序(2-4)6分,序(5-8)4分,其他2分,序(16)及之后不得分,本项累计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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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软著 4 |
序(1)2分,序(2-5)1分,其他0.5分,序(11)及之后不得分,本项累计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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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同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或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或不得分。 (2)专利处于申请期或公开状态,但尚未获得正式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的不得分。 (3)专利类总共累计最高10分,且每类最多填报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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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20 |
国家标准 |
起草排名序(1-10)20分,序(11-20)15分,序(21-25)10分,序(25-30)5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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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国家法法规/规章 |
起草排名序(1-5)16分,序(6-10)11分,序(11-15)6分,序(16-20)3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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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工法、省级法规/规章 |
起草排名序(1-3)12分,序(4-6)7分,序(7-13)3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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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级地方标准,省级技术导则/规程、设区市级法规/规章 |
起草排名序(1-3)8分,序(4-6)4分,序(7-9)2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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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标准、设区市(厅)级技术导则/规程 |
起草排名序(1-3)5分,序(4-6)3分,序(7-9)1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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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每类最多填报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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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 20 |
转化金额≥200万元 |
序(1)20分,序(2-5)15分,序(6-9)10分,其他5分,序(16)及之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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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元≤转化金额<200万元 |
序(1)15分,序(2-5)10分,序(6-9)5分,其他3分,序(14)及之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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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转化金额<150万元 |
序(1)10分,序(2-4)5分,序(5-7)3分,其他2分,序(12)及之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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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转化金额<100万元 |
序(1)5分,序(2-4)3分,序(5-7)2分,其他1分,序(10)及之后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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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符合本评价条件附件4第九款规定的内容。 (2)最多填报5项,总分最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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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 8 |
发表在学术期刊(不含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被SCI、EI、ISTP等收录的论文 |
前3作者得8分,第4、第5作者得5分,其他作者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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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论文 |
前2作者得6分,第3作者得4分,第4、第5作者得2分,其他作者得1分。发表在副刊上的论文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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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论文 |
前2作者得4分,第3作者得2分,第4、第5作者得1分,其他作者不得分。发表在增刊、副刊上的论文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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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具有CN刊号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1作者得2分,第2作者得1分,其他作者不得分。发表在增刊、副刊上的论文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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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省级以上内刊准印证号的本专业内部资料性科技期刊发表的论文 |
第1作者得1分,其他作者不得分。发表在增刊、副刊上的论文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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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
最高8分(第6作者及之后不得分),按照评审判断其学术水平和作者排序情况,进行相应的综合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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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著 |
最高6分(第5作者及之后不得分),按照评审判断其学术水平和作者排序情况,进行相应的综合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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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著 |
最高4分(第4作者及之后不得分),按照评审判断其学术水平和作者排序情况,进行相应的综合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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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 |
主编、副主编(排名前3)的最高2分(其他编者最高0.5分),按照评审判断其学术水平和作者排序情况,进行相应的综合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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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提供论文或著作的,只能填报其中一种,且最多1篇代表作。 (2)按照1篇代表作的质量评价赋0-8分。 (3)论文未正式见刊或著作未正式出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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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8 |
硕士 |
博士 |
执业资格 5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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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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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8分,最低为0分。硕士得4分、博士得8分,按照最高学历、学位赋分,不累加。 ①学历和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但最高学历(学位)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该学历(学位)不作为本项得分依据。 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本项也不得分。 ③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是指注册在本人工作所在单位,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如国家注册测绘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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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5 |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 |
设区市(厅)级个人荣誉 |
县(市、区)级个人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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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3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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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个人荣誉主要指各级党政机关评选并表彰的先进个人、先进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等荣誉,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类人才称号。 (2)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3)荣誉证书、表彰文件中没有个人署名的集体荣誉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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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3 |
工作年限 |
10-14年 |
15-20年 |
21年以上 |
驻镇规划师或地质队员“驻县进乡”工作经历 |
社会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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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山区26县工作经历 |
1分 |
2分 |
3分 |
2-4年 |
5年以上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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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26县工作经历 |
2分 |
4分 |
6分 |
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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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加分项按照在非山区26县工作年限、山区26县工作年限、社会影响力分别加分。目前已不在山区26县工作的,不再按照山区26县加分规则加分,其工作年限计入非山区26县工作时间。 (2)驻镇规划师是指按照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驻镇规划师制度的指导意见》,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建立驻镇村规划师制度的通知》,由乡镇(街道)所选聘的驻镇村规划师;“驻县进乡”地质队员是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部署千名地质队员“驻县进乡”行动中的地质队员。时间按照时间年限计算。 (3)具备山区26县加分条件的申报对象需在“个人述职”中对山区26县的工作经历,或驻镇规划师、“驻县进乡”工作经历进行简要说明,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4)社会影响力包括在本领域省级以上学(协)会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省级以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本评价条件规定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期刊编委、在本科院校中担任兼职讲师以上或在国内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作过公开报告、参与省部级自然资源领域科普大赛并获得优秀奖以上等,有上述职务或经历的得3分。 |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业绩补充说明
一、业绩材料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1.申报工程师:
各类业绩成果申报最多允许提交项数为:工程项目限10项,科研项目限3项,技术报告限3篇,调研报告限3篇,科学技术奖限3项,优秀工程奖限3项,发明专利限3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共限3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各限3项,科技成果转化限5项,论文和著作共限1篇。
2.申报高级工程师:
各类业绩成果申报最多允许提交项数为:工程项目限10项,科研项目限5项,技术报告限3篇,调研报告限3篇,科学技术奖限5项,优秀工程奖限5项,发明专利限3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共限3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各限3项,科技成果转化限5项,论文和著作共限1篇。
3.工程项目除产品质量检验/样品检测、仪器检定/校准项目类型外,每个代表性工程项目业绩只能对应一个项目合同或立项;1个仪器检定/校准项目可以对应多台设备,提供每种设备检定报告至少1份,各种设备主持、为主、参与完成的总数由工作所在测绘计量授权单位出具证明;质量检验/样品检测项目1项业绩中可以包含多份项目报告佐证材料。
二、完成工程项目业绩应至少提供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名单,并能证明本人在项目中的主要贡献)、项目质检报告或测试报告、项目验收意见等佐证材料;完成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项目业绩应至少提供规划文本、发布实施政府文件、编制完成人证明等佐证材料。质量检验项目提供质检报告。仪器检定校准项目提供仪检报告。
三、工程项目类型、等级的佐证材料,以立项文件或合同等载明的项目名称、本专业内容、本专业内容金额为依据。
四、科技计划项目等级以科技计划立项文件为准,完成时间以项目验收报告为准。项目完成人及排序证明仅以立项文件和结题/验收报告/验收证书为准,项目结题/验收报告/验收证书中个人排名与立项文件有冲突时以立项文件为准,验收时增加人员排名只能列立项文件中项目组或课题组名单之后。
五、工程项目或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报告(建设方案/技术设计/项目总结/研究报告等),应提供经业主方正式批准或通过验收的相应技术文件等作为佐证材料,以审核页署名的撰写和审核人员及其排序为准。
六、自然资源领域调研报告根据正式立题文件分为省部级、设区市(厅)级及县(市、区)级等三级调研报告,应提供立题文件、调研报告作为佐证材料,作者及排名以调研报告完成人署名及排序为准;优秀调研报告是指经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正式发文公布的优秀调研报告,应提供公布文件、调研报告作为佐证材料,作者及排名以正式发文为准,优秀等级分为省部级、设区市(厅)级及县(市、区)级等三级。
七、业绩完成证明中的完成人是指已经完成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或已颁布实施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员,且以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载明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及其综合贡献排序,而非审核页上报告编写人员及其排序)/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获奖证书,或知识产权证书/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标准规范中已经载明的主要参与人员及综合贡献排序为准。
八、涉及同一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导则或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制、修订业绩的,原则上制订和1次或多次修订对于同一申请人只认定1项业绩,不重复积分。
九、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符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在县(市、区)级以上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许可等,或者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软件使用权许可交易的合同额,提供交易合同及发票作为佐证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对向他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应签订技术合同,在合同中应单独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具体内容及其协议转化金额,并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报设区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技术合同额度,申报时提交技术合同、发票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作为佐证材料,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额度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十、论文和著作。提交论文或著作的,论文须已正式见刊,著作须已正式出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论文仅限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总汇》中本专业相关领域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1、T2、T3级别的期刊、国内大专院校主办的自然科学类学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行业主管的行业学会主办的公开发行具有CN刊号(不含连续型电子期刊、电子出版物)的本专业相关科技期刊,或具有省级以上内刊准印证号的本专业内部资料性科技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所有期刊均不含副刊以及除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增刊以外的各类增刊。
著作仅限在我国境内正式出版(具有ISBN书号)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著、编著、译著或编撰等类型书籍。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2.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业绩补充说明.doc
大中型工程(规划)项目分类表
项目类别 |
类型 |
标准 |
|
基础地质 与矿产地质 调查与勘查 |
大型 |
比例尺小于等于1:5万地质调查,合同金额≥200万元; 比例尺大于1:5万专项地质调查,合同金额≥150万元; 比例尺大于等于1:5万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合同金额≥300万元; 矿床探明资源储量达中型以上金属矿产勘查,大型以上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或合同金额≥300万元。 |
|
中型 |
比例尺小于等于1:5万地质调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比例尺大于1:5万专项地质调查,合同金额≥50万元; 比例尺大于等于1:5万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合同金额≥100万元; 矿床探明资源储量达小型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中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或合同金额≥100万元。 |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
大型 |
治理合同金额≥2000万元;勘查合同金额≥50万元;设计合同金额≥40万元;勘查设计合同金额≥80万元。 |
|
中型 |
500万元≤治理合同金额<2000万元;20万元≤勘查合同金额<50万元;20万元≤设计合同金额<40万元;40万元≤勘查设计合同金额<80万元。 |
||
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 |
大型 |
比例尺小于等于1:5万区域或供水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查:合同金额≥200万元; 区域或重大工程地质勘查(察):合同金额≥300万元; 县(市、区)级以上城市地质调查:合同金额≥200万元; 县(市、区)级以上地质环境与灾害地质调查与评价:合同金额≥100万元; 地质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合同金额≥200万元; 县(市、区)级以上地质环境监测:合同金额≥100万元; 县(市、区)级以上地质资源调查或勘查:合同金额≥200万元。 |
|
中型 |
区域或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区域或重大工程地质勘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区域或专项城市地质调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区域或专项地质环境与灾害地质调查与评价:合同金额≥50万元; 地质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合同金额≥100万元; 区域或专项地质环境监测:合同金额≥50万元; 区域或专项地质资源调查或勘查:合同金额≥100万元。 |
||
勘查技术与 工程 (含地基基础、井巷工程) |
大型 |
钻探、坑探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地基基础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井巷工程:合同金额≥10000万元。 |
|
中型 |
钻探、坑探工程:300万元≤合同金额<500万元;地基基础工程:1000万元≤合同金额<5000万元;井巷工程5000万元≤合同金额<10000万元。 |
||
物化探工程 |
大型 |
工程物探:采用2种以上物探方法,物探合同金额≥100万元;矿区物探:采用2种以上物探方法,物探合同金额≥50万元;化探:合同金额≥50万元。 |
|
中型 |
工程物探:采用2种以上物探方法,30万元≤物探合同金额<100万元;矿区物探:采用2种以上物探方法,20万元≤物探合同金额<50万元;化探:20万元≤合同金额<50万元。 |
||
地质勘查工程 |
大型 |
省级以上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
中型 |
设区市(厅)级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
土地工程 |
大型 |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县级以上国土(土地)变更调查;设区市以上土地专项调查;跨县域国家、省重点线性工程或单个项目用地1000亩以上或设区市以上成片开发项目的土地征收与征用;县级以上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县级以上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县级以上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耕地资源质量分类;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工程信息化软件研发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土地整治单个项目面积在500亩以上;生态修复项目面积在2000亩以上;省级以上土地工程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
中型 |
县级以上土地专项调查监测;列入国家、省重点工程目录的其它项目和省级以下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和单个项目面积在200亩以上或县级成片开发项目的土地征收与征用;城乡宗地(50亩以上)价格评估,乡镇、村级或局部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县级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工程信息化软件研发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土地整治单个项目面积在200亩以上、500亩以下;生态修复项目面积在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设区市(厅)级土地工程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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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
大型 |
测绘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400万元;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地图编制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完成4个大型项目或8个中型项目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完成6种以上测绘仪器的检定/校准项目,且总台数≥500台;覆盖省域范围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权益管理类项目且合同金额≥300万元;省级以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省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工程(不含子项)。 |
|
中型 |
测绘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100万元;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地图编制项目合同金额≥40万元;完成2个大型项目或4个中型项目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完成3种以上测绘仪器的检定/校准项目,且总台数≥250台;覆盖县(市、区)域以上范围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权益管理类项目且合同金额≥120万元;设区市(厅)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设区市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工程(不含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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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总体 规划 |
大型 |
国家、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中型 |
乡镇(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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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规划 |
大型 |
市县详细规划暂按原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市详细规划要求的大型规划执行。 |
|
中型 |
市县详细规划暂按原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市详细规划要求的中型规划执行,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村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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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规划 |
大型 |
跨县(市、区)级以上区域或跨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设区市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自然保护地及区域发展等专项规划。设区市以上国土空间领域重大研究课题。 |
|
中型 |
县(市、区)级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自然保护地及区域发展等专项规划。县(市、区)级以上国土空间领域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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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规划 |
大型 |
省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
|
中型 |
设区市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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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城乡规划体系 |
城镇 体系 规划 与城 市总 体规 划 |
大型 |
国家、省级城镇体系规划;设区市及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分区规划。 |
中型 |
镇区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规划、人口规模1万以上的村庄规划;规划面积10-20平方公里的分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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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详细 规划 |
大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新城区的、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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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在1-5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城市新区的,规划面积在2-10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开发区的,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在0.1-1.0平方公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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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规划 |
大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总体城市设计,设区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国家级、省级、设区市及县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国家级、省级、设区市及县级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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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设区市一般地区及县级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县(市、区)级以上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风景区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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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
总体 规划 |
大型 |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中型 |
乡、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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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规划 |
大型 |
县(市、区)级以上土地整治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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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乡、村级土地整治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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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与 技术 |
大型 |
技术支撑类或服务类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调查监测类或工程施工类项目合同金额≥500万元;国务院审批的用海用岛论证项目;海洋技术信息化软件研发项目合同金额≥150万元;省级以上海洋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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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技术支撑类或服务类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调查监测类或工程施工类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论证项目;海洋技术信息化软件研发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设区市(厅)级海洋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业绩补充说明
一、业绩材料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各类业绩成果申报最多允许提交项数:工程项目限10项,科技计划项目限5项,科学技术奖限5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省级以上工法共限5项,发明专利限5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共限3项,科技成果转化限8项,论文和著作共限2篇。工程项目除产品质量检验/样品检测、仪器检定/校准项目类型外,每个代表性工程项目业绩只能对应一个项目合同或立项;1个仪器检定/校准项目可以对应多台设备,提供每种设备检定报告至少1份,各种设备主持、为主、参与完成的总数由工作所在测绘计量授权单位出具证明;质量检验/样品检测项目1项业绩中可以包含多份项目报告佐证材料。
二、完成工程项目业绩应至少提供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名单,并能证明本人在项目中的主要贡献)、项目质检报告或测试报告、项目验收意见等佐证材料;完成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项目业绩应至少提供规划文本、发布实施政府文件、编制完成人证明等佐证材料。质量检验项目提供质检报告。仪器检定校准项目提供仪检报告。
三、工程项目类型、等级的佐证材料,以立项文件或合同等载明的项目名称、本专业内容、本专业内容金额为依据。
四、科技计划项目等级以科技计划立项文件为准,完成时间以项目验收报告为准。项目完成人及排序证明仅以立项文件和结题/验收报告/验收证书为准,项目结题/验收报告/验收证书中个人排名与立项文件有冲突时以立项文件为准,验收时增加人员排名只能列立项文件中项目组或课题组名单之后。
五、业绩完成证明中的完成人是指已经完成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或已颁布实施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员,且以项目总结报告(报告内载明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及其综合贡献排序,而非审核页上报告编写人员及其排序)/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获奖证书,或知识产权证书/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标准规范中已经载明的主要参与人员及综合贡献排序为准。
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符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在县(市、区)级以上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许可等,或者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软件使用权许可交易的合同额,提供交易合同及发票作为佐证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对向他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应签订技术合同,在合同中应单独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具体内容及其协议转化金额,并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报设区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技术合同额度,申报时提交技术合同、发票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作为佐证材料,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额度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七、涉及同一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导则或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制、修订业绩的,原则上制订和1次或多次修订对于同一申请人只认定1项业绩,不重复积分。
八、论文和著作。提交论文或著作的,论文须已正式见刊,著作须已正式出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论文仅限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总汇》中本专业相关领域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1、T2、T3级别的期刊、国内大专院校主办的自然科学类学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等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所有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
著作仅限在我国境内正式出版(具有ISBN书号)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著、编著、译著等类型书籍(不含编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