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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衢地税发[2014]5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衢政发[2011]54号,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27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原征收标准,即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特此通知。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4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