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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3〕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推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坚决关闭15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1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煤层自然发火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15万吨/年以下煤矿。到 2015年,全部关闭退出15万吨/年以下的各类煤矿。对15万吨/年及以上小煤矿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2014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61亿元,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煤矿规模每提升一个档次增加20万元;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奖励。鼓励支持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和关闭。对于煤炭资源条件差、灾害严重、不宜规模开发的缺煤地区通过建设区域性煤炭交易平台(市场)和完善交通、物流网络等方式解决煤炭需求。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力争到2014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左右。省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的监督实施工作,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修订完善我省相关制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矿井巷道断面必须符合规定;下山采区未形成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以前,严禁布置回采巷道。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非阻燃、非防爆设备严禁入井。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严格执行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条件,开发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必须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煤矿须建立通风、防突、防治水、地质测量等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人员。煤矿必须配齐“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和入股等方式管理煤矿,提高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效果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实行煤矿安全信用分级管理。煤矿安全信用作为煤矿项目审批、资源配置、用地、融资信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同时抽采卸压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始终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米时),必须加强地质预测,采取措施,做到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米,防止误穿煤层。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要实时监控抽采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实现自动计量,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加强瓦斯突出源头治理,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研究制定突出矿区划分、突出危险性鉴定、瓦斯等级鉴定等方面瓦斯突出源头管理的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瓦斯抽采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等政策。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进一步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能力一致,切实满足瓦斯防治能力需要。全省所有从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开采的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未经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核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不得兼并重组其他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建)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落实评估责任,评估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鼓励小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因实施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推广使用架空乘人装置。到2015年小型煤矿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动态考核,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降级或取消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取消等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的煤矿整改结束后可重新申请评级。推进标准化建设进度,2014年底,每个煤矿企业至少有一到两个一级标准化煤矿;2015年底,9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2020年底,所有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运转正常、数据真实。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实现煤矿、煤矿企业集团、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三级联网,有条件的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其中中央企业在黔煤矿应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煤矿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等平台,逐步实现煤矿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对重点地段和关键环节实施视频监控、实时监测、远程控制。2015年底前,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要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现联网。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区域性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安全服务机构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作用。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业主、矿长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做到依法办矿、安全办矿。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规范煤矿用工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动派遣用工,并强化监督指导。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研究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煤矿企业要优化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要严格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采取煤层注水、湿式作业、防尘洒水、降噪等措施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必须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宿舍,推行宿舍“公寓式”管理。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工人培训由煤矿负责组织,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培训合格后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颁证。特种作业人员由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负责培训,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颁证。大力推进煤矿职业技术教育,支持煤炭类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支持煤矿与煤炭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采取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委托培养或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合作,变“招工”为“招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明、责权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央企业在黔煤矿、省属国有煤矿停产整顿验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黔煤矿监管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中央企业在黔煤矿驻矿安监员派驻和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企业在黔煤矿实行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集团领导共同包保,省属国有煤矿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集团领导共同包保,其他煤矿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集团领导共同包保。

  (十八)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充实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装备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联合执法等方式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综合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对停产整顿及停产时间较长的煤矿要及时停供、封存、回收民用爆炸物品;供电管理部门对停产整顿的煤矿限制供电负荷;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执行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煤矿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措施情况,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领导干部的收入挂钩。

  (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支持六枝矿山应急救援队基地建设。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时,要统筹规划,依托辖区内具有相应能力的煤矿企业组建,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支持。2014年6月底前,煤矿企业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伍,煤矿距矿山救护队驻地距离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派队驻矿。不能派队驻矿的,煤矿必须按规定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并就近与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煤矿企业集团必须成立应急救援机构,明确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二十)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乡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监分局分管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指挥抢险救援。凡发生较大事故的,除以上人员外,事故所在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贵州煤矿安监局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由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指挥抢险救援。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除以上人员外,事故所在地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指挥抢险救援。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二十一)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目前正常生产建设、采用机械排水的煤矿,排水系统必须保证至少一趟管径不小于150毫米的主排水管路;拟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采用机械排水的煤矿,必须保证至少一趟管径不小于200毫米的主排水管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2015年底前,至少要配备一套流量不低于200立方米/小时、扬程不低于开采垂深的潜水泵,其电控部分必须安设在地面或发生水害不能被淹没的地方。重点产煤县、煤矿企业集团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对水、火、瓦斯等事故的救援物资。推广使用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